第三十六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
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二十九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先去最近的醫療機構。
急救。
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
標準由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
費用;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需要交通和夥食的。
住宿費由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家假。
肢體、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黃金付款。
第三十壹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帶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重傷或特殊情況,由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
可以,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12個月。職工因工負傷經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
按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