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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買海參後索賠百萬案再審,宣判結果如何?

事情的經過要從2015年說起,2015年6月1日、5日,劉某先後在壹大型服裝服飾購物節的展銷活動上,購買了86盒包裝盒上有天雄海參字樣的海參,***支付價款107500元。2015年6月5日購買的6盒有公證員現場見證。之後,劉某將銷售商、生產商、展銷公司上訴,以所購買的海參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為由,請求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判令被告方返還購物款、公證費,並增加賠償10倍貨款。

壹審判決支持劉某退貨,同時認為劉某為職業打假索賠人,非以生活目的購買商品,不屬於消費者,不支持十倍賠償

二審查明,涉案海參包裝上的標簽中標明保質期24個月,未載明生產日期,標簽中標明的產品標準號錯標為凍扇貝的號,屬於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確認劉某消費者身份,支持?退壹賠十?。

經李某和生產商申請。去年12月30日,高院決定再審此案,2020年9月15日作出再審判決,認定劉某實際購買的是裝入包裝盒的散裝海參,案涉幹海參外包裝上?復稱出售?的說明對此事實也予以了佐證。判令退貨退款,不支持10倍賠償。

此案由壹審判決退還貨款,不支持十倍賠償,到二審改判支持十倍賠償,再到再審改判,不支持十倍賠償。可見在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問題上存在判斷難度。那麽再審判決依據是什麽?

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副教授朱巍的分析,主要是認定:?再審的時候,就對二審和壹審提到的包裝問題,做了特別多的認定,判定他買的實際上散裝海參。既然是散裝海參的話,那麽說他包裝可能影響到食品安全,可能就有點站不住腳了。特別是職業打假人最後在法庭上也沒有提交相關的涉案海參存在的質量問題,或者提交可能對人體造成的損害。所以說再審的終審判決就認為,這種情況可能不能適用於食品安全法的10倍的賠償。?

此案受關註的原因除了壹百多萬的索賠額,還有原審原告劉某的身份。壹審檢索關聯案件,2014年至2017年期間,劉某在多個區縣法院提起過數十起購買商品後進行索賠的訴訟。換句話說,劉某就是大家口中的所謂?職業打假人?。

《最高法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

對於職業打假人,人們目前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壹:職業打假人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他起到了壹種社會監督的作用,有助於促進商家自律。

觀點二:因為生活消費需要的這壹個目的的群體,他才是消費者。而職業打假人很明顯,他根本不是為了生活消費,他特意去買假,他們謀求的都是他自己的私利,他們獲得的賠償有跟大家分享嗎?有進行公益的訴訟嗎?沒有。

觀點三:如果沒有職業打假人告訴我這些是假的,我會把這些假貨吃到肚子裏去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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