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鋼鐵必須分類。
5.2廢鋼鐵的單件外形尺寸不大於1500 mm,單件重量不大於1500kg。
5.3對於單件表面有銹蝕的廢鋼鐵,其每面附著的鐵銹厚度不大於單件厚度的10%。
5.4廢鋼鐵內不應混有鐵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不應混有合金廢鋼和廢鐵;合金廢鋼內不應混有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廢鐵。廢鐵內不應混有廢鋼。
5.5廢鋼鐵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內部不應存在泥塊、水泥、粘砂、油汙以及琺瑯等。
5.6廢鋼鐵中禁止混有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兩端封閉的管狀物、封閉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膠和塑料制品。
5.7廢鋼鐵中不應有成套的機器設備及結構件 如有,則必須拆解且壓碎或壓扁成不可復原狀 。各種形狀的容器罐筒等 應全部從軸向割開。機械部件容器 發動機、齒輪箱等 應清除易燃品和潤滑劑的殘余物。
5.8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5085.3中鑒別標準值的有害廢物。
5.9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過GB5085.1中鑒別標準值即pH值不小於12.5或不大於2.0的夾雜物。
5.10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多氯聯苯含量超過GB13015控制標準值的有害物。
5.11鋼鐵中曾經盛裝液體和半固體化學物質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須清洗幹凈。進口廢鋼鐵必須向檢驗機構申報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經盛裝或輸送過的化學物質的主要成分。
5.12廢鋼鐵中不應混有下列有害物:醫藥廢物、廢藥品、醫療臨床廢物;農藥和除草劑廢物、含木材防腐劑廢物;廢乳化劑、有機溶劑廢物;精 蒸 鎦殘渣、焚燒處置殘渣;感光材料廢物; 鈹、六價鉻、砷、硒、鎘、碲、銻、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 ;石棉廢物;廚房廢物、衛生間廢物等。
5.13廢鋼鐵中禁止夾雜放射性廢物。
廢鋼鐵的放射性汙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廢鋼鐵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不能高於0.46 μSv/h
廢鋼鐵的α表面放射性汙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0.04Bq/cm2;ß表面放射性汙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0.4Bq/cm2;
廢鋼鐵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過GB16487.6的規定。
5.14廢鋼鐵各檢驗批中非金屬夾雜物 不含非金屬有害廢物的總重量,不應超過該檢驗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廢舊武器由供方作技術性的安全檢查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5.16非熔煉用廢鋼鐵使用後,其制品的性能指標滿足有關標準的規定,且不應對公眾人身安全、財產、環保等造成隱患或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