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地方規定標準乘住院天數;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費、食宿費;交通費根據地方標準規定;食宿費=地方規定標準乘人數乘天;
3、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輔助器具費用參照地方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
4、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內工資=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的確定,參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其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5、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費標準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或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6、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傷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個月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7、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