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 1、企業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 (2)例行(型式)檢驗報告; (3)環保、衛生證明等。 2、業務科將所有資料初審合格後,將申請資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由市局統壹安排初審和檢查。 3、市局初審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三、現場審查。 1、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組織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封樣品。 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 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2、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後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 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封樣品。 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3、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四、樣品檢驗。 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 檢驗機構受到樣品後,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 標準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準規定進行。 產品檢驗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準。 五、程序。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 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並告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