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論處。
擴展資料:
案例:結夥販賣冰毒4萬余克
經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提起公訴,該市第五中級法院近日對袁順強等人販賣毒品壹案作出壹審宣判: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袁順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秦樂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處被告人易虹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並對查獲的4萬余克冰毒予以沒收。3名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袁順強與秦樂系獄友,袁順強通過朋友認識易虹。2013年5月14日,袁順強為牟利,租賃房子存儲冰毒、輔料各4桶,並購置了電子秤、塑料袋等對部分冰毒進行分裝。
為便於販賣,袁順強又租了壹處房子放置部分冰毒,還購置了工具對冰毒進行加工。2013年8月,袁順強雇秦樂幫其販賣毒品,先後3次安排秦樂將150克冰毒販賣給易虹。
另查明,2013年11月15日,易虹為販賣毒品給他人,向袁順強購買麻古未果,袁順強即通過電話將此事告知秦樂。當日19時許,秦樂將100顆麻古以每顆34元的價格販賣給易虹。
2013年11月16日晚,公安人員將袁順強抓獲,在隨後查獲的4萬余克冰毒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其中部分冰毒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超過60%。次日,公安人員先後將易虹、秦樂抓獲,並查獲部分冰毒、麻古。
人民網-結夥販賣冰毒4萬余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