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國際航空公司對隨身攜帶行李的規定:限定帶入客艙行李的最大體積和重量。
1、每位頭等艙、公務艙旅客可攜帶兩件隨身物品,且每件重量不得超過8千克(17磅);
2、每位經濟艙旅客可攜帶壹件隨身物品,且重量不得超過5千克(11磅)。每件隨身攜帶物品長、寬、高三邊分別不得超過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保證可以放置在航空器客艙上方的封閉式行李架內,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
3、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於超重超大的原因,或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則應當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擴展資料:
國際航空托運規定
1. 托運貨物時應檢查托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按要求寫貨物托運書,明確是否保險,是否填寫聲明價 值,並由托運人接貨人雙方簽字或蓋章。
2. 托運人對托運書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3. 托運政府限制運輸及需要向公安,檢疫等政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貨物,應隨附有效證明。
4. 運輸條件不同或性質相互對立的貨物,應分別辦理托運手續。
5. 貨物包裝應適合航空運輸的要求,嚴禁用草袋包裝和草繩捆紮。
貨物重量和體積
1. 貨物的重量按毛重,單位為公斤,不到壹公斤的四舍五入。
2. 貴重物品的重量按實際毛重計,計量單位為0.1公斤。
3. 輕泡貨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壹公斤計算。
4. 非寬體飛機承運的貨物,每件體積不超過40*60*100厘米,重量壹般不超過250公斤。
5. 每件超大超重的貨物,應先向總調報告,以征得同意方可承運。
航空運費到付和機場提貨費
是指托運人不付航空運費,貨物到港後開到代理公司,機場方面要收取壹定的管理費壹般0.3元左右/1KG,就是所謂的機場提貨費,此筆航空費用和提貨費由代理公司先墊付,把貨從機場運到代理公司地點,同時代理公司也要收取小額的費用簡稱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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