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生產、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生產、銷售假藥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方面: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壹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壹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方面: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壹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藥品包裝應當適合藥品質量的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發運中藥材應當有包裝。
在每件包裝上,應當註明品名、產地、日期、供貨單位,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