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基本醫療保險相比,補充醫療保險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是單位和職工參加統壹的基本醫療保險後,單位或個人根據需要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以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壹種補充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不可替代的,其目的都是為職工提供醫療保障。
補充醫療保險有哪些詳細的條款?這裏就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報銷範圍、報銷方式進行說明。
壹.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和《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補充醫療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基金負擔範圍以外的基本醫療範圍內的門診(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以下簡稱“CIIC”)簽訂合同並選擇本補充醫療保險(具體投保方案及報銷標準見合同附件)、外資企業及其他企業、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中國籍員工(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年齡範圍為65438+。不包括CIIC個人委托備案的人員、退休人員和在上述機構工作的外籍人員。
退休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北京市建立的統壹的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外籍人士可在商業保險公司參加CIIC投保的綜合意外醫療保險。
雇主需要為所有符合保險要求的員工投保。同壹用人單位的所有職工享受相同的補充醫療保險計劃。
第三條被保險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基金的基礎上,方可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在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前已患下列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療,且處於全休或半休期的,將不適用本補充醫療保險的責任。被保險人應如實告知既往重大疾病史,並承擔不如實告知的責任。
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心臟病(功能障礙二級以上)、心肌梗死、癌癥、白血病、高血壓(二級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氣管疾病、腦血管疾病、慢性腎臟病、主要器官轉移、糖尿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癥、癲癇、特定傳染病、艾滋病、性傳播疾病等。
在本補充醫療保險生效後90天內在CIIC首次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該費用的報銷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是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第四條與CIIC簽訂合同並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提交參保材料,按時足額繳納管理費(含補充醫療保險費)、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北京市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醫療費用和生育費用因未按時足額支付,不能在醫保中心報銷,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三、補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和內容
第六條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範圍和內容與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完全相同。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服務目錄。基本醫療規定的自費項目或自費補充醫療保險不予報銷。
第七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或大額醫療互助基金報銷後,補充醫療保險按照與用人單位約定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規定的報銷比例、起付線、限額等標準予以報銷。
第八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生育費用(包括壹般住院費、檢查費、手術費、接生費、藥費等。、自費藥品和自費項目除外)符合國家和政府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按北京市生育保險等有關規定報銷,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合計報銷限額為8000元(合同另有規定報銷限額的,按約定辦理)。
第九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有壹個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具有中國國籍的18周歲以下獨生子女(含雙胞胎或多胞胎),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報銷。報銷項目及上限按合同執行。孩子需要到縣級以上醫院(二級)或公立兒童醫院就醫。參加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的子女,在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結算後,由補充醫療報銷。
兒童報銷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條例》、《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條例》、《慈智公司兒童用藥目錄》等政策文件規定執行。兒童就醫要符合每年壹個地方的原則(以兒童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第壹次報銷的地方為準)。
第十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參保人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滿壹年後,每人每年可在CIIC指定的體檢中心享受壹次體檢,CIIC將為參保人提供相應的體檢服務。被保險人體檢後,如有問題需要復查,費用自行承擔。中智為被保險人建立健康檔案,體檢結果將作為審核被保險人報銷單據的參考。
Cic可以在高端體檢中心提供專項體檢服務。用人單位可以從Cic指定的幾個體檢中心進行選擇,體檢項目可以自己選擇。費用根據體檢中心的報價收取。
第十壹條參保人員及其子女在壹個補充醫療年度內無醫療費用(含生育和計劃生育費用)的,可在補充醫療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CIIC職工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領取健康獎勵費。
第十二條下列情況的醫療費用,本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壹)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以外的自費藥品;
(2)與診斷不符的藥品費用;
(三)在本人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門診和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或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和標準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壹切醫療費用;
(六)因吸毒、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引起的壹切醫療費用;
(七)自殺、自殘、酗酒等引起的壹切醫療費用。;
(八)在境外(含臺灣、香港、澳門)發生的壹切醫療費用;
(九)在特需門診就醫和在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十)診治不孕癥的全部醫療費用、孕前檢查的全部醫療費用和預防性用藥的全部醫療費用;
(十壹)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四、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方式
第十三條本補充醫療保險以基本醫療先行支付為原則。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因患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進行門(急)診或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支付的醫療費用,憑醫保中心出具的拆分單和醫院出具的原始單據復印件或分段醫療費用單、明細清單、診斷證明原件,由補充醫療保險報銷。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按自然年度)。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年末未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在年末至次年第壹季度憑醫療費用原始單據、醫療保險專用處方、門診病歷、費用明細清單等原始資料,由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當年發生的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不予報銷。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應在出院後壹個月內到CIIC辦理報銷手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生育費用,在生育後三個月內到CIIC報銷。員工子女醫療費用可在當年內隨時報銷。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提供相關報銷材料。報銷材料不符合基本醫療要求的,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藥品費用報銷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金額為準:急性病不超過三天,慢性病不超過七天,開三盒或三盒外用藥。當劑量超過規定劑量時,超出部分由被保險人支付。開的藥要和治的病相符。如有不符,所有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在外地工作並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和住院費用報銷時,由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然後持材料到CIIC辦理補充醫療報銷手續。如果當地基本醫療保險不報銷門急診費用,可以隨時交給CIIC進行補充醫療報銷。
動詞 (verb的縮寫)醫療管理
第十九條本補充醫療保險由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參保人患病時,應按照基本醫療規定,持醫保手冊到本市四家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中醫院、定點專科醫院、三甲醫院就診,就診時由醫院掃描條形碼並上傳單據。被保險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壹切費用,均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辦理完入職手續且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後,方可報銷。被保險人的派遣/服務合同終止時,本補充醫療保險責任同時終止。合同解除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未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在合同解除後壹個月內由本補充醫療予以報銷;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壹個月內,由補充醫療保險報銷。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基本醫療保險、國家免費醫療政策和中智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並有義務按規定要求提供報銷材料。如有騙取醫療、欺詐等行為,中智有權拒絕支付醫療費用並繼續為其提供補充醫療保險服務,已支付的被保險人應及時退還。同時,CIIC保留視情節輕重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上述問題的權利。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CIIC負責解釋,被保險人采用的賠付方案以CIIC與雇主的合同約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未盡事宜,請參見《員工服務手冊》、《醫療保險手冊》、《報銷申請表》、《報銷所需材料》等。有關醫療報銷、生育保險規定和醫療費用報銷期限等更詳細的提示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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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東莞市社保局頒布實施的《東莞市補充醫療保險條例》,已參加東莞市基本社會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村/社區和個人,均可參加東莞市補充醫療保險。但是很多市民對東莞的補充醫療保險政策不是很清楚,不知道怎麽參保,怎麽報銷,報銷比例是多少。今天就為大家詳細講解壹下東莞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
壹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符合三個目錄範圍內的費用報銷比例:
1.5萬元以上,小於等於65438+10萬元:20%;
2.超過65438+萬元,小於等於1.5萬元:30%;
3、1.5萬元,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40%。
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對應的報銷比例:
1,小於等於65438+萬元:85%;
2.65438+萬元以上:70%;
三、補充醫療保險特定門診報銷比例:
1,在職人員:75%;
2.退休人員:80%。
四、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1,壹次性生育津貼:1500元;
2.獨生子女津貼:800元;
3.男職工生育津貼:280元。
補充說明:東莞補充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於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社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接種疫苗、健康檢查等相關費用;余額超過1000元時,超出部分可用於支付住院自費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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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報告型
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2.自殺、自殘(精神病除外);
3.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等傷害造成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4.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
5 .因美容、整形、身體缺陷等接受治療;
6.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範圍的;
7.國家和省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基本知識
最低起付標準為250元。
起付標準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50元;350元,壹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700元,三級醫院。
符合規定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的支付比例不同:
1.城鎮非從業居民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壹級醫院:統籌基金60%,個人40%;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2.子女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準提高5%。
二類門診大病費用可以報銷
據介紹,嚴重門診疾病包括:特殊門診疾病(惡性腫瘤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物)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
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慢性病門診治療:壹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用超過350元的,超出部分由統籌基金按照50%的標準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報銷流程
參保居民住院治療後,先預交壹定費用(含起付標準和個人自付費用押金),由定點醫療機構在出院時確定統籌支付部分和個人支付部分。
參保居民因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發生的急診住院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報銷時需要提供出院小結、病歷首頁、長期和臨時醫囑復印件、住院費用明細表、住院單據、疾病診斷證明、醫院等級證明。
保險對象
居民醫療保險適用於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
1,中小學生(含職高、中專、技校學生)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子女(含隨父母長期在城市學習生活的農民工子女);
2.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18周歲以上的非從業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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