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藥監部門提交資料;
2.大廳審查;
3.流向所屬所;
4.核查。食藥監部門提交資料;
2.大廳審查;
3.流向所屬所;
4.現場核查;
5.提出建議;
6.整改報告;
7.所、局審批;
8.局發證;
9.所收繳。研究所收繳。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申請人為主體。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以申請單位食堂、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等為主體的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情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情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其他保證食品安全的規定。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擺放位置、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公示方式。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