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重大國防動員活動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予以專項保障。第六條公民和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國防動員義務,開展國防動員活動,完成國防動員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軍事機關和國防動員委員會應當對在國防動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戰時表彰和獎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國防動員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上級下達的任務,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防動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動員管理工作,根據國防動員的任務要求,加強國防動員的領導,完善組織機構,建立檢查評估制度,督促各有關方面履行國防動員職責。第八條國防動員工作由政府領導,政府和軍事機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本級軍事機關組成,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第九條具備開展國防動員條件的縣級以上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當建立國防動員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和人員負責國防動員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成員單位由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確定,並報上壹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備案。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國防動員工作。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綜合辦公室和若幹專業辦公室,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國防動員的相關職責。第十二條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和上級國防動員委員會關於國防動員的方針、政策和命令,依法開展國防動員工作;(二)組織、指導和協調人民武裝動員、國民經濟動員、科技動員、政治動員、信息動員、醫療衛生動員、裝備動員、人民防空、交通戰備和國防教育;(三)組織編制省級國防動員規劃和實施計劃;(四)檢查評估省國防動員規劃和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五)組織協調本省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六)指導市、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做好各項國防動員工作;(七)法律、法規和上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在上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指導下,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動員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指導下,完成相應的國防動員任務。第十四條戰時國防動員指揮機構依托同級國防動員委員會領導機構設立,負責組織指揮轄區內的國防動員行動。第三章國防動員規劃、實施計劃和潛力統計調查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專業辦公室應當根據國防動員的方針原則、國防動員潛力和軍事需要,以及上級國防動員規劃和實施計劃,結合本地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國防動員規劃和實施計劃。軍事需求由軍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國防動員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協助軍事有關部門做好對接論證工作。
國防動員計劃包括總體計劃和專項計劃,國防動員實施計劃包括總體計劃和專項計劃。
總體規劃和計劃由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審批,並報上壹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備案。
專項規劃和專項計劃由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公室會同地方軍事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審批,並報上壹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相應專業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