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管理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壹管理,制定機關事務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相關資產和資源配置。
政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機關事務實行歸口管理,落實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在本部門集中辦公區域內,其辦公管理、後勤服務等機關事務工作可以交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歸口管理。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規範經費使用審批程序,嚴格內部審計,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資金。
第九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要,組織制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形成完整的定額和標準體系,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照機關運行所需實物和服務的現行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和有關支出標準。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量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以定額形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機關事務部門統壹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更新配備、後勤服務等事務,其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機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計劃,明確支出事由、項目、內容、進度、金額等事項,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批。第十二條 政府部門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則,按照年度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依法編制采購預算,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或者超出辦事需要采購,不得違反規定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產品的品牌、型號、產地。第十三條 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采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性、政策有效性、透明度和專業性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公務卡管理制度,完善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方便公務消費支出結算。
政府部門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除執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規定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嚴禁用公款支付或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負責職責範圍內和政府委托事項的機關資產管理工作,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