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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的註意事項

1.滅火器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應避免倒置、雨淋、日曬、強輻射和接觸腐蝕性物質。

2.滅火器的儲存環境溫度應在-10-45℃範圍內。

3.放置滅火器的地方應保持幹燥通風,防止鋼瓶受潮腐蝕。應避免陽光暴曬和強輻射熱,以免影響滅火器的正常使用。

4.應根據制造商規定的要求和檢查周期定期檢查滅火器。滅火器的檢查內容:滅火器壓力表外表面不得變形或損壞,否則應更換壓力表;壓力表指針是否指向綠色區域(綠色區域為設計工作壓力值),否則應充入驅動氣體;滅火器噴嘴是否有變形、開裂、損壞等缺陷,否則應更換;滅火器的壓力手柄、閥體等金屬部件不得有嚴重損壞、變形或腐蝕,否則必須更換;氣缸嚴重變形或腐蝕(油漆大面積脫落,腐蝕面積大於等於氣缸總面積的三分之壹)或連接部位和氣缸底部嚴重腐蝕,必須報廢;滅火器的橡膠和塑料部件不得變形、變色、老化或破損,否則必須更換;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使用手柄閥;滅火劑量大於或等於4kg的滅火器應更換為間隙噴射機構或附加噴槍。不能替代的要報廢;不合理的機構(如平底幹粉滅火器、外置儲氣瓶、進氣管從槍管進入槍管)必須報廢;簡單的滅火器不應再裝填和維護。簡易滅火器是指充裝容量小於1kg,用壹根手指打開的非重復充裝的壓力儲存式滅火器。在同批次滅火器中,選擇壹個滅火器進行滅火性能試驗。ABC(磷酸銨)幹粉通常為淡黃色,噴塗粉末細膩無雜質,充分加熱後殘留較少;5.滅火器壹旦開啟,即使噴得不多,也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重新加註。重新充裝應由專業維修部門按照制造廠規定的要求和方法進行,不得隨便改變滅火劑的品種、重量和驅動氣體壓力。

6.如果通過功能檢查發現滅火器有問題,必須由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更換損壞的零件和氣瓶進行水壓試驗,並重新加註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維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滅火器報廢制度。每五年及再充裝前,滅火器的主要受壓部件,如頭部、氣缸等,都要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合格的方可繼續使用。試驗後應及時幹燥並檢查內壁,不得有明顯腐蝕。水壓試驗不合格的,不允許焊接修復使用。

7、由維修部修理的滅火器,應得到消防監督部門的認可,並註明維修單位的名稱和維修日期。

8.滅火器不管是用過的還是沒用過的,都必須從生產日期(每個滅火器的氣瓶都有生產日期)起達到規定的保養期後送到保養單位進行保養,達到報廢期的必須報廢,保養時氣瓶水壓試驗不合格的也必須報廢。

9、管理處必須加強滅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建立“滅火器臺帳”,登記種類、配置數量、設置位置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人的職責。

10.管理處應至少每季度檢查壹次滅火器的維護保養情況,包括:責任人維護保養職責的落實情況,滅火器的壓力值是否在正常壓力範圍內,安全銷和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是否不能挪作他用,放置是否穩固,是否掩埋,滅火器箱是否不上鎖,避免陽光暴曬和強輻射熱,滅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內。要做好“滅火器”每次使用後,單位檢查滅火器必須送到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進行檢查,更換損壞部件,並重新加註滅火劑和驅動氣體。滅火器無論是否使用過,出廠日期達到規定期限時,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手提式和推車式幹粉滅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五年期滿後每兩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手持式和推車式機械泡沫滅火器和手持式清水滅火器已過期三年,之後每兩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手提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和手提式酸堿滅火器有效期為兩年,之後每隔壹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外觀檢查發現的情況必須按廢品處理。主要部件檢查:應安裝壓力指示器,幹粉滅火器的壓力指示器表面應標有“F”標記。壓力指示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噴淋軟管的檢查所有滅火劑量大於3Kg(L)的滅火器都應配備噴淋軟管,噴淋軟管長度應達到400mm,噴淋軟管長度不包括噴淋軟管兩端的接頭或噴嘴。保險機構的檢查滅火器應配備安全裝置。該安全裝置可以是安全銷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結構。安全別針上應該有鉛封或塑料膠帶封,是壹次性的。如果安全銷上的鉛封或塑料膠帶封條脫落或斷裂,則說明滅火器已被使用。標誌檢查標誌,也稱為貼花,壹般用印刷的粘合劑粘貼在鋼瓶的外部。標識檢查主要檢查標識內容是否正確、完整。標識的檢查內容應包括滅火器的名稱、型號、滅火級別、使用溫度範圍、驅動氣體的數量和名稱、制造商名稱、使用方法等。滅火器上的標識:MF(L)8表示為:滅火器,幹粉滅火劑,幹粉滅火劑特性代號(L代表磷酸鹽錠鹽幹粉滅火劑),灌裝幹粉滅火劑重量為8kg。氣瓶是否有永久標記的檢驗標記壹般都是蓋章的,蓋章有兩項,包括生產日期,滅火器的水壓試驗壓力,壹般還有出廠編號。壹般來說,鋼印印在滅火器筒體上部套環的外表面上,或者印在筒體下部無壓底環的外表面上。目測滅火器筒體腐蝕嚴重(油漆大面積脫落,腐蝕面積大於等於1/3筒體面積)或連接處筒體腐蝕嚴重。內部按鈕裝置頭部沒有或沒有氣體螺釘或固定螺釘。滅火劑量大於等於4Kg,滅火器內未安裝間歇噴射機構。滅火器筒體嚴重變形。沒有廠家名稱和出廠年份。如果滅火器從出廠日期起達到以下年限,則必須報廢:便攜式幹粉滅火器已使用8年。

維護技術要求

1.維修後的各類滅火器必須符合本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維修單位必須按規定逐壹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水壓試驗。另外,滅火器已使用,雖未達到規定期限,但外觀檢查發現缸體有磕碰,焊縫外觀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也應進行水壓試驗。為防止環境汙染,水壓試驗前應將氣瓶中的滅火劑放入相應的儲罐中。水壓試驗壓力為65438+滅火器設計壓力的0.5倍。試驗過程中不應有滲漏和宏觀變形(殘余變形等於或大於6%)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3.對於已經通過水壓試驗的氣缸,貼花是完整的,但是有部分漆皮脫落,要重新噴漆。

4.水壓試驗合格的氣瓶(水型滅火器除外)應進行幹燥。

5.滅火器的橡膠和塑料部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清洗。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必須更換。

6.壓力表的外表面應無變形和損傷等缺陷。壓力值顯示應正常,否則應更換壓力表。

7、噴嘴變形、開裂、損壞等缺陷,必須更換。防塵罩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不會脫落或破裂。

8、頂針不得有可見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9.密封板、墊片等密封件必須更換,並滿足密封要求。幹粉滅火器的防潮膜必須更換,並符合GB 4402第2.2.5條的規定。

10,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曲、堵塞、損壞和裂紋,否則必須更換。

11,二氧化碳氣瓶(以下簡稱氣瓶)。

12、氣瓶必須符合GB 4402《手提式幹粉滅火器》第2.6條的要求。

13.根據GB4351第3.6.2條的要求,自制造之日起五年後,氣瓶必須每三年進行壹次水壓試驗。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更換。

14.必須更換未按GB4351《便攜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第6.3條進行標記的氣瓶。

15,裝置頭不允許有裂紋、螺紋失效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16.使用兩年後,塑料裝置頭必須與氣缸壹起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更換。

17,自交付之日起,金屬頭必須每五年進行壹次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更換。

18,化學泡沫滅火器內部藥劑瓶不得有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19、水式或泡沫式滅火器的過濾網損壞,必須更換。

20.所有需要更換的滅火器零部件應盡可能由原制造商生產。如果使用其他工廠或我們自己制造的零部件,它們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滅火器制造商的設計要求。

21、滅火器維修後,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標準的要求。

22、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必須在滅火器的氣瓶和氣瓶上分別貼上永久性的維修銘牌。

23.銘牌位於滅火器制造商貼花的背面。

24.銘牌尺寸建議為70mm×50mm。

25.銘牌的顏色建議為白底黑字。

26.銘牌應包含以下內容:維修單位名稱;維護許可證號;壓力值MPa氣缸水壓試驗;維護的年份和月份。

27、各維修銘牌不允許互相遮蓋。

28、氣瓶永久性維修銘牌(不允許鋼印),應標明氣瓶的充裝系數、行駛氣體的充裝量,還應有維修單位的名稱和充氣的年月。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必須報廢:氣瓶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報廢,不得補焊;氣缸嚴重銹蝕(油漆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於等於氣缸總面積的三分之壹)或連接部位和氣缸底部嚴重銹蝕;內扣式裝置頭部沒有(或沒有)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帶手輪閥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為手柄閥;對於滅火劑量大於或等於4 ㎏的滅火器,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噴頭或增加噴槍,不能更換的應報廢。氣缸嚴重變形;結構不合理(如平底缸;帶有外置儲氣瓶和從氣瓶進入氣瓶的進氣管的幹粉滅火器);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生產日期(包括貼花脫落,或者雖有貼花但看不清生產廠家名稱和生產日期);由無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責令禁止銷售和維修。滅火器的壽命從出廠日期起,如果滅火器達到以下壽命,則必須報廢:便攜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便攜式酸堿滅火器-5年;便攜式清水滅火器-6年;手提式幹粉滅火器(氣瓶型)-8年;手提式壓力儲存幹粉滅火器-10年;手提式1211滅火器-10年;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推車式幹粉滅火器(氣瓶式)-10年;推車儲壓式幹粉滅火器-12;推車式滅火器1211-10年;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報廢應報廢的滅火器或氣瓶,必須在瓶體或瓶體上打孔,並粘貼如下“報廢”的明顯標誌:“報廢”字樣最小字體為25mm×25mm;;報廢年份和月份;維護單位名稱;檢查員簽名。需要註意的事項

1,對被保護物品的汙染程度;

2.設定點的環境溫度;

3、使用滅火器的人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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