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壹
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館因面臨洪水威脅,將部分館藏文物轉移至安全地點。博物館工作人員成某和範某等人負責運送,文物搬卸至新地點後,因壹時來不及配備安全保管設施,當晚由成某、範某等人負責看守。當天夜裏,成某悄悄潛入壹文物臨時堆放房間,竊取了壹件館藏畫卷。不料走出房間時,正碰上範某從另壹存放文物的房間出來,並手持壹青銅器,二人均吃壹驚,十分尷尬,但立刻明白對方也是來盜竊文物,於是都未出聲,相視壹笑後各自離開。以後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機關對文物失竊進行調查,在詢問他們時,二人均稱不知情,後經偵查,案件告破。經有關部門鑒定,青銅器和畫卷各估價約10萬余元。
案例二
1984年8月26日晚,吳平騎自行車竄至他所在的六車間,盜得紫銅240斤,放在自行車的後架上。此時,王文從四車間偷出黃銅60斤,剛出車間門口,見吳平推自行車過來,就喊住吳平,把自己偷的銅放在吳平的自行車後架上,二人壹起往外運。走出不遠,發現執勤人員,二人將所盜之物拋棄並逃逸。
(二)***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構成***同犯罪,主觀上要有***同犯罪故意,客觀上要有***同犯罪行為。
刑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同過失犯罪,不以***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三)***同犯罪的認定
***同犯罪可以區分為正犯與***犯,正犯是指實行犯,其行為在刑法分則中已有規定。***犯是指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其行為在刑法分則中沒有規定。刑法總則關於***同犯罪的規定為***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據。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單獨正犯與***同正犯)
2.組織犯(犯罪集團)
3.教唆犯
4.幫助犯
(四)案例分析
案例壹被告人成某與範某互相之間不存***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構成***同犯罪,而是壹種同時犯,應當分別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吳平與王文雖然開始沒有***同犯罪故意,但在實行犯罪過程中形成***同犯意並有***同犯罪行為,因而構成***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