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手術安全核查是由合格的手術醫生、麻醉醫生和手術室護士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分別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和患者離開手術室前,對患者的身份和手術部位等* *內容進行核查的工作。二、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手術,其他有創手術可參照執行。三、手術患者應佩戴標有患者身份信息的標牌以備核查。四、手術安全核查由手術醫師或麻醉醫師主持,三方* * *配合執行並逐項填寫手術安全核查表。五、實施手術安全性驗證的內容與流程。(1)麻醉前:三方核對患者身份(姓名、性別、年齡、病歷號)、手術方式、知情同意書、手術部位及標識、麻醉安全檢查、皮膚完整性、術野皮膚準備、靜脈通路建立、患者過敏史、抗菌藥物皮試結果、術前血液準備、假體、體內植入等。根據操作安全檢查表。(2)手術前,三方* * *應核實患者身份(姓名、性別、年齡)、手術方式、手術部位和身份識別,並確認風險提示等內容。手術室護士對手術物品的準備情況進行核實,並向外科醫生和麻醉師報告。(3)患者出手術室前,三方* * *應核對患者身份(姓名、性別、年齡)、實際手術方式、術中用藥及輸血情況,核對手術材料,確認手術標本,檢查皮膚完整性、動靜脈通路及引流管,確認患者去向。(4)三方確認後,在《作業安全檢查表》上簽字。六、手術安全驗證必須按照上述步驟依次進行,每壹步驗證無誤後方可進行下壹步。不允許提前填表。
七、術中用藥、輸血核查:由麻醉醫師或手術醫師根據情況需要下達醫囑並做好相應記錄,由手術室護士和麻醉醫師* * *配合核查。八、住院患者《手術安全檢查表》應保存在病歷中,非住院患者《手術安全檢查表》應由手術室保存壹年。九、手術部、麻醉科和手術室的負責人是本科室實施手術安全核查制度的第壹責任人。十、醫療機構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本機構手術安全核查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提出持續改進措施並加以落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和簽署相關醫學證明時,必須親自檢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醫學證明。
第二十四條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對危重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不要拒絕急救。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和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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