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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範全文

前言

本規範全部技術內容為推薦性技術內容。

本規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 2000 年第 292 號)、商務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範》(商務部令 2000 年第 292 號)、中國人民銀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商務部令 2000 年第 292 號)、中國人民銀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商務部令 2000 年第 292 號)等法律法規。2000年第292號)、商務部《網絡交易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2010 年第 49 號),並總結電子商務實際運行中形成的經驗。

本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提出。

引言

電子商務服務業是基於信息技術應用和經濟發展需要,對社會全局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引領和帶動作用的新興產業。我國電子商務正處於快速發展時期。加強電子商務標準化建設,對於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在電子商務服務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不僅溝通了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渠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開辟了電子商務服務業的新領域。加強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服務標準化建設,對於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秩序、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規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經營活動,保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保障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國電子商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規範。

1.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規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範由商務部負責解釋。2007年第19號);

(3)《商務部網絡交易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4)《商務部網絡交易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4)《電子商務模式規範》國家標準(SB/T10518-2009);

(5)《網絡交易服務規範》國家標準(SB/T10519-2009);

(6)國家標準《商品電子交易規範》(GB/T18769-2003);

(7)國家標準《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服務規範及等級劃分B2B/B2C電子商務服務平臺》(GB /T24661.2-2009);

(8)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號)。

與上述文件相比,本規範突出了兩個方面的特點:

(1)監管重點不同。本規範側重於對交易主體的管理,規範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從法律角度提出了規範的規定。

(2)編寫方法不同。本規範沒有對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所有行為作出詳細規定,主要是因為現有文件已經對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作出了詳細、靜態的規定。本規範主要針對現有文件和標準沒有考慮到的交易主體之間關系的調整,並將這種調整視為壹種動態的、系統的活動。

3.術語和定義

3.1 電子商務

本規範所稱電子商務,是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者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包括互聯網、移動網絡和其他信息網絡)進行的包括商品、服務和知識產權交易在內的各類商務活動。

3.2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絡系統的總和。

3.3平臺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經營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4站內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臺站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站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上從事交易及相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基本原則

4.1 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平臺經營者在制定、修改業務規則和處理爭議時,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4.2業務分離原則

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兼營站內業務的,應當將平臺服務與站內業務分離,並在自有第三方交易平臺上公示。

4.3鼓勵和促進原則

鼓勵依法設立和運營第三方交易平臺,鼓勵構建有利於平臺發展的技術支撐體系。

鼓勵平臺經營者、行業協會和有關組織探索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體系、交易安全保障體系和便捷的小額糾紛解決機制,確保交易公平、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臺和基本行為規範的建立

5.1 設立條件

設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與所從事業務和規模相適應的硬件設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運行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安全可靠的環境;

(3)有保障交易正常運行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環境;

(3)有與交易平臺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4)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5.2市場準入和行政許可

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

5.3 平臺經營者的信息公示

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網站或者網頁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各類經營許可證;

(2)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登記或者備案的電子認證標誌;

(3)經營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和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4)監管部門或者消費者投訴機構聯系方式。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5.4交易平臺設施和運行環境維護

平臺經營者應當保證交易平臺內各類軟硬件設施正常運行,維護消防、衛生、安全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平臺運營者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網上交易平臺系統及輔助服務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要求,落實互聯網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依法對交易系統進行實時監控,維護平臺交易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時處理網絡安全事件。

日交易額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當建立異地災難備份系統,建立災難恢復制度和應急預案。

5.5數據存儲與查詢

平臺經營者應當妥善保存在平臺上發布的所有交易和服務信息,並采取相應的技術手段確保上述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站內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最後壹次登錄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發生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在保存期限內,站務人員有權自助查詢、下載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異地備份信息,並通過獨立數據服務機構提供對外查詢、下載或打印服務。

5.6 制定和實施平臺交易管理制度

平臺經營者應當提供規範的在線交易服務,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制度:

(1)用戶註冊制度;

(2)平臺交易規則;

(3)信息披露和審查制度;

(4)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6)廣告發布審核制度;

(7)交易安全和數據備份制度;

(8)爭議解決機制;

(9)不良信息和垃圾信息舉報處理機制;

p>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平臺經營者應當定期組織對平臺內網上交易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5.7用戶協議

平臺經營者的用戶協議及其修改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應當抄送所在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用戶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用戶註冊條件;

(2)交易規則;

(3)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4)用戶協議的修改程序;

(5)爭議的解決;

(6)受中國法律和具體管轄地法律管轄的協議;

(7)用戶協議的條款及修改;

(8)用戶協議的條款及具體管轄地;

(9)用戶協議的條款及平臺運營商的具體管轄地。協議和具體的司法管轄地;

(7) 相關的責任條款。

平臺運營者應當利用技術等手段引導用戶完整閱讀用戶協議,合理提示交易風險、責任限制和免責條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用戶義務、排除用戶合法權利。

5.8交易規則

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並公布交易規則。交易規則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 30 日公示。用戶不接受修改的,可以自修改公告發布之日起 60 日內書面通知退出。平臺運營方應當按照原交易規則妥善處理用戶退出事宜。

5.9終止經營

第三方交易平臺歇業或其他原因自行終止經營的,應提前壹個月通知站內運營商,並與站內運營商結清財務及相關手續。

第三方交易平臺終止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平臺經營者應當提前壹個月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通過合同或者其他方式,保證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向消費者提供售後服務。

5.10平臺交易統計

平臺經營者應當做好市場交易統計工作,填報統計報表,並定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六、平臺經營者對站內經營者的管理和指導

6.1站內經營者登記

(1)自然人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從事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的,需向平臺經營者提出申請,並提交身份證件或營業執照、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必要資料。

(二)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從事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向平臺經營者提出申請,並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經營的證明文件、經營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必要資料。

(三)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當對入駐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進行核查。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外是否公示站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和姓名,由平臺經營者與站內經營者協商確定。

(四)平臺運營者應當每年定期對實名註冊的站內經營者的註冊信息進行核驗,對無法核驗的站內經營者應當予以註明。

(5)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提示,督促站內經營者履行相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營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行為和商業道德。

6.2指導規範簽訂進站經營合同

平臺經營者與站內經營者簽訂進站經營合同時,應當依法約定雙方規範經營的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強制性條款:

(1)平臺經營者和站內經營者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站內經營者必須恪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嚴格自律,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進行網上交易,不得利用網上交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3)站務人員應註意監控用戶發布的信息,依法刪除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防止和減少垃圾信息。

(4)站內經營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相關制度,並在提供服務的網店醒目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機構和聯系方式。

6.3站內經營者行為規範

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下列規範,並督促站內經營者建立和落實各項商品信譽制度,方便消費者監督和投訴:

(1)站內經營者應當合法經營,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商品。涉及違法經營的,可暫停或終止其交易。

(二)對涉及違法經營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站內經營者,可按照事前公示的程序在平臺上予以公示。

(三)車站經營者應當在停業、撤站三個月前通知平臺經營者,並配合平臺經營者處理涉及消費者或者第三方的事項。

(4)車站經營者應當主動配合平臺經營者做好消費者投訴的調查和協調工作。

6.4交易信息管理

平臺經營者應當合理、審慎地管理其平臺上的交易信息:

(1)在其平臺上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公布所經營商品的名稱、生產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證照的,還應當公布證照、認證證書等信息。

(2) 網頁展示的商品信息必須真實。對於實物(有形)商品,應當多角度、多方位展示,不得歪曲或者錯誤展示商品的顏色、尺寸、比例;對於存在瑕疵的商品應當給予充分說明並通過圖片展示。發現站內經營者發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廣告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3)投訴人提供的證據證明站內經營者存在侵權行為或者發布違法信息的,平臺經營者應當警告相關責任人,停止侵權行為,刪除有害信息,並可以按照投訴人的要求向投訴人提供被投訴人的註冊身份和聯系方式。

(4)平臺運營者應當承擔合理審慎審查信息的義務,依法及時刪除明顯侵權或者違法信息,並對站內經營者予以警示。

6.5維護交易秩序

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服務,維護交易秩序,建立健全網絡交易信用評價體系和交易風險預警機制。

平臺經營者應當合理提示用戶註意交易風險,在執行用戶交易支付指令前,應當要求用戶確認交易明細;從事網絡支付服務的經營者在執行支付指令前,也應當要求付款人確認。

鼓勵平臺經營者設立冷靜期制度,允許消費者在冷靜期內無理由取消訂單。

鼓勵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和平臺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 "賣方保證金 "服務。保證金用於消費者交易損失賠償。保證金數額、用途事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公示。

6.6交易錯誤

平臺經營者應當調查核實用戶個人小額交易操作中的錯誤投訴,並幫助用戶取消交易,但因特殊情況無法撤銷的除外。

6.7商品退換貨

平臺經營者應當以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要求入駐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商品售後服務和退換貨制度,對於違反商品售後服務和退換貨制度規定的入駐經營者,平臺經營者應當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6.8保護知識產權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對於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並告知侵權頁面、文件或者鏈接的具體地址的,平臺運營者應當通知被投訴人,同時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

6.9禁止行為

第三方交易平臺同時利用自有平臺進行網絡商品(服務)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平臺經營者合理保護消費者權益

未經用戶同意,平臺經營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用戶名單、交易記錄等數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車站交易經營者出具購票憑證、服務單據及相關憑證。

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站經營者的真實網站註冊信息,並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八、平臺經營者與相關服務提供者的協調

8.1 電子簽名

鼓勵按照《中華人民***國電子簽名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訂立合同。網上交易標的額高於 5 萬元人民幣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應當提示交易雙方使用電子簽名。

8.2 電子支付

電子支付所使用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由具有合法資質的銀行或非金融支付機構提供。

8.3廣告

對平臺中被投訴的廣告,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廣告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刪除或者移送廣告行政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方交易平臺應當約束站內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信息、發送垃圾信息等行為。

提供搜索服務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應當在搜索結果顯示頁面屏蔽或者限制訪問國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

9.監督管理

9.1 行業自律

鼓勵第三方平臺經營者按照本規範進行行業自律,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對平臺經營者的服務進行監督和協調。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消費警示制度,對平臺經營者的不良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

鼓勵平臺經營者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建立網絡交易誠信體系,加強自律,促進網絡交易發展。

9.2投訴管理

消費者協會及相關組織通過網上投訴機制受理的網上交易糾紛投訴,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配合處理並反饋。

對於不良用戶,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和規則,限制站內經營者的市場準入。

9.3政府監管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交易服務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依法對平臺經營者和站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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