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已列入《中華人民***國獸藥誌》、《獸藥法典》和農業部專業標準的;
第二類未列入《中華人民***國獸藥誌》、《獸藥法典》和農業部專業標準,但已列入國外藥典、獸藥法典、付藥典或飼料法規的;
第三類 國外藥典、獸藥典、有償藥典或飼料法規未收載,但生產國(地區)政府獸藥監管部門已批準在本國(地區)生產、銷售,且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家有關獸藥使用規定的。
上述三類以外的獸藥產品不受理註冊。第九條註冊獸藥應當填寫《進口獸藥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資料和項目:
(壹)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政府頒發的企業註冊證書和獸藥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銷售的證明,以及企業符合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文件。以上證明必須先經企業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或經企業所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認證,再經中華人民**國及企業所在國(地區)駐華使(領)館確認。
(二)獸藥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
(三)產品說明書。
(四)來源及生產方法、穩定性試驗資料。
(E) 臨床試驗或區域試驗。
(六)藥理學和藥代動力學試驗。
(七)毒理學和特殊毒性(致癌、致畸、致突變)試驗。
(八)飼料藥物添加劑的飼養試驗和動物繁殖試驗。
(九)殘留試驗、休藥期、殘留限量標準和殘留監測方法。
(十)藥品不良反應。
(十壹)耐藥性和抗生素耐藥菌株檢測。
(十二)影響環境的試驗(植物毒性、魚類毒性、昆蟲毒性和環境汙染)。
(xiii)獸藥樣品(附檢測報告)、標準品或化學對照品。
質量復核試驗的樣品必須是三個不同批次的樣品,每批樣品數量應為試驗用量的3~5倍;標準品或化學對照品應為試驗用量的5~10倍。
以上資料(除第壹項和第十三項外)均應提供中文譯文。第十條 第壹類獸藥註冊,提交第壹項至第七項、第十三項資料及商品。
第二類獸藥註冊,提交第壹項至第九項、第十三項資料和貨物。
第三類獸藥註冊,提交第壹項至第十三項資料和物品。第十壹條 申請獸用生物制品註冊,除提交壹至五類第十三項資料和物品外,還必須按產品類別提交下列資料:
(壹)產品的原料(包括菌種和病毒的來源、產生和制備方法)標準。
(二)細胞苗的菌種來源、產生、傳代方法、鑒定方法及標準。
(三)活疫苗成分、配方、特異性和穩定性檢驗。
(四)定性試驗。
(五)滅活疫苗滅活劑、佐劑的種類和標準。
(vi)診斷液的特異性、靈敏度和符合性。
上述資料均應提供中文譯本。第十二條 農業部對申請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對申請出具《進口獸藥註冊受理通知書》。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收到農業部《進口獸藥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後,應當提供獸藥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質量復核試驗、動物臨床藥效試驗和必要的安全性試驗。第十四條 申請註冊的第壹類獸藥壹般不進行臨床藥效試驗。但是,產品劑型、劑型、給藥途徑、適應癥與《中華人民***》和國家獸藥典、獸藥說明書及專業標準不符的,必須進行臨床療效試驗。
申請註冊的第二、三類獸藥,必須在我國進行臨床療效試驗。
獸用生物制品根據審查資料,由農業部決定是否免除部分臨床療效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