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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律師法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依照《律師法》經省司法行政部門許可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分所)和律師執業許可,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適用本實施辦法。

三、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根據服務內容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民事訴訟案件;

(二)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申訴的各類訴訟案件。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具體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幅度內協商確定。

第八條 制定和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充分考慮我省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的補償標準,加上合理的利潤和法定稅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壹)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經濟狀況和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簽約律師的數量和社會信譽、業務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物比例收費和按小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以適用於各類法律事務。

采用計時收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律師辦理具體事務的內容和工作時間清單。

第十壹條 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律師事務所告知委托人收費標準後,委托人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金的案件;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等。

第十二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標準、收費數額或者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最高收費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標的額的30%。

第十三條 禁止對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施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後,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面變更收費標準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律師服務收費票據。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評估費、翻譯費、印刷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收費的,委托人應當根據有效憑證支付,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另行收取異地(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在外地城鎮)差旅費(含長途通訊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收取,可采用或實報實銷的方式。

采用包幹方式收取差旅費的,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在收費合同中約定或簽訂補充合同。采用包幹方式收取的差旅費,律師事務所不再辦理結算手續。

采取包幹方式報銷差旅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壹致,由雙方簽字確認。需要變更費用測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律師事務所根據成本測算統壹預收費用,案件辦結後與委托人據實結算。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在結算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委托人支付案件受理費和差旅費的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和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先行墊付。此外,律師事務所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律師個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壹條 律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解除委托關系或者因律師過錯,委托人提出解除委托關系的,應當退還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提出解除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提出解除委托關系的,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扣除律師已提供的服務費後,剩余部分退還委托人。

第二十二條 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應當指派律師事務所承辦。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生活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設立異地分所的,應當執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在地的法律服務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方便人民群眾,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律師事務所不得通過降低服務質量、低於或者變相低於規定收費標準,或者采取支付回扣、支付介紹費等手段攬攬案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律師執業收費標準,主動接受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收費管理實施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壹的,由物價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壹)不按規定執行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拖延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範圍或者收費標準的;三)超出政府指導價範圍或者幅度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價格收取不正當競爭費用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壹)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的異地辦案差旅費預估單,不出具合法的律師服務收費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供核算律師服務費、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的規定。業務記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壹的,律師協會可以依照《律師協會章程》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理規則(試行)》的規定,實施行業處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超越定價權限,擅自制定、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三十壹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引起的糾紛,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司法廳《轉發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系統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陜價費轉發[1997]11號)中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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