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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廣告現在是不是要負法律責任了

10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壹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不得為法律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務)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為無證經營的市場主體或者其他應取得審批資質但未經審批的企業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為煙草及煙草制品(含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 這個規定被業內認為是監管的升級。

結果就是: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能請明星做廣告了。

從這個《意見》可以讀出以下幾層意思:

第壹、禁止明星代言不等於禁止代言。查了壹下,明星舊時指交際場中有名的女子;現指在某個領域內有壹定影響力的人物。泛指有名的演員、歌手、藝人、運動員等。

《意見》提出的“不得”是指的明星,但是,對於什麽樣的人是明星並沒有說明?專家、網紅、領導、勞模等傑出人物算不算明星?這需要監管部門和企業有個正確的理解。

第二、廣告法中的代言限制不僅特指明星。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在我國壹直是強監管領域。2019年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出臺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要求,未經審查不得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此外,《暫行辦法》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審查均提出了具體要求。比如藥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說明書為準。藥品廣告涉及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等內容的,不得超出說明書範圍;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第四、《意見》中提出明星不得代言的產品包括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但是對於沒有健字號的和特醫號的但是具有營養健康特征的普通食品、不是醫療器械的保健用品,並沒有禁止。

第五、這個文件的屬性是壹個指導意見,並不是法規。監管部門針對廣告執法的最高級別依據還是《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同時廣告法第五十條也規定:“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規範。”也就是說,這個《意見》有法律許可的支持,可以作為監管部門執法的指導性文件。

第六、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也就是說,如果明星代言保健食品廣告,監管部門難辭其咎。

明星是壹個特殊群體,保健食品、特醫食品是壹類特殊食品、代言是壹種特殊行為。禁止三者相逢,是壹個大政策,企業如何把握,還需遵循商道,尊重市場。不要壹味地反感和抱怨。畢竟,在追求高質量經營、多元化營銷、個性化服務、產品品類細分的健康消費的環境下,時尚感強烈、傳播時間空間有限的明星廣告代言,影響力也在縮水。

《意見》說明星不得進行保健食品的廣告代言。其實這背後還有壹個廣告法的第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這壹條和保健行業的關聯更加緊密和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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