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標誌不得用於:商標或者商業性廣告;非紅十字會或者非武裝力量的醫療機構;藥店、獸醫站;商品的包裝;公司的標誌;工程設計、產品設計;相關法律規定可以使用紅十字標誌以外的其他情形。擅自使用紅十字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武裝力量中的組織和人員有違反該辦法規定行為的,由軍隊有關部門處理。
紅十字標誌的含義及作用:
1.指示性,即表明這是與紅十字有關的人和物;
2.保護性,即表明這是壹個受到國際人道主義法律保護的人和物,不應受到攻擊的人和物。
3.帶有這壹標誌的人和物,在法律上即享有權利,同時也承擔有義務。權利是受到壹系列法律的保護,義務是遵守該標誌對他們行為所作的種種限制,避免主動參與任何敵對行為。
3.紅十字標誌在法律上的這種雙重信息,決定了它的神聖性。紅十字標誌除了這自身的作用外,不傳達任何其它信息,更不傳達任何含有政治意識形態或宗教特征的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紅十字標誌的嚴肅性,正確使用紅十字標誌,依照紅十字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紅十字標誌是白底紅十字。
第三條紅十字標誌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誌,是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標誌,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誌。
第四條紅十字標誌具有保護作用和標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紅十字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紅十字(會)名稱和紅十字標誌授權使用管理規定》規定:
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審核、授權。省級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由該省級紅十字會依法審核、授權,並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備案。地市級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由該地市級紅十字會依法審核、授權,並報所屬省級紅十字會備案。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標誌的使用需報經行業紅十字會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審核、授權。紅十字會授權合作相對方使用紅十字標誌,應於每年12月份向所屬上級紅十字會提交年度授權使用情況報告及壹覽表,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