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寧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及報銷比例》是由我為您精心整理,由於該資訊還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往年相關資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布為準。 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的11%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病救助金; 2.個體工商戶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病救助金; 3.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雇工本人按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雇主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余由雇主繳納。 4.市級統籌範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期滿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其他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病救助金。 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余額計算 市區統籌範圍內參保人員個人賬帳戶的月計入比例為: 1.35周歲以下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 2.35周歲(含)至45周歲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2%; 3.45周歲(含)至退休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4%; 4.退休(含)至70周歲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2%; 5.70周歲(含)以上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 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1.門急診待遇標準 市區統籌範圍內參保人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由個人賬帳戶當年計入資金支付;個人賬帳戶當年計入資金用完後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45周歲以下、45周歲(含)以上至退休、退休人員個人累計自負的額度按分別不超過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9%、6%、3%確定。 累計自負超出前款規定的額度的,超出部分的醫療費,按就醫的醫療機構類別由統籌基金分別按75%(三級醫療機構)、85%(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和80%(其他醫療機構)支付,其余由個人承擔。 2.特殊疾病待遇標準 市區統籌範圍內參保人員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個人承擔15%、退休人員個人承擔10%,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3.住院待遇標準 1起付線: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 2:具體待遇標準:(壹)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職工承擔20%,退休人員承擔15%,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二)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至4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職工承擔15%,退休人員承擔10%,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三)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倍以上至8倍(含)以下的部分,參保人員承擔10%,其余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四)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8倍以上的部分,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辦法解決。 以下不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支付標準範圍以外的醫療費; (二)未按規定就醫、購藥發生的醫療費; (三)因違法犯罪、自殘或自殺、鬥毆、酗酒、吸毒等行為所發生的醫療費; (四)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賠付責任發生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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