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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基礎知識:刑法分析及例題

1.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的年齡。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期--不滿 14 周歲的人都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刑事責任期--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擲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刑事責任期--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16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事責任年齡指的是實足年齡,而不是虛假年齡。

例題:

我國刑法規定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是( )。

A.14周歲 B.16周歲 C.18周歲 D.20周歲

解析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1)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是絕對不負刑事責任或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時期。(2)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為相對刑事責任期。(3) 年滿 16 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刑事責任期。(4) 年滿 14 周歲不滿 18 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就是減輕刑事責任期。

2、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認識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狀態正常,具有辨認和控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聾啞人犯罪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兩類人屬於責任能力有限的人。

例題:

我國刑法規定的限制責任能力人是( )。

A.聾啞人

B.盲人

C.精神正常期的間歇性精神病人

D.醉酒的人

解析:《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罰。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聾、啞、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犯罪的主觀要件

(壹)犯罪故意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可以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任由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在於,直接故意要麽是知道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發生,要麽是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而間接故意只是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間接故意的意誌因素是讓有害結果發生。放任是壹種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態度,即行為人為了追求某種目的而實施某種行為,明知該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結果;行為人既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也不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但仍然實施該行為,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而是放任其發生,結果的發生與否不違背行為人的意誌。

(二)過失犯罪

根據《刑法》第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沒有避免的心理狀態。

過失可以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壹種不知情的過失,即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沒有預見的原因不是行為人不能預見,而是在應當預見的情況下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輕信可以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誌;而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誌。

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實施行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主觀上根本沒有考慮能否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實施行為是因為考慮到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例1.

甲欲殺害乙,在乙的飯碗裏下毒,但其朋友丙與乙同桌吃飯,甲為了殺害乙,沒有制止丙,導致乙、丙雙雙中毒死亡。甲對丙的死所持的心理態度是( )。

A.過於自信的過失 B. 過失過失

C.間接故意 D. 直接故意

解析所謂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不希望、積極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任由、同意其發生。顯然對於丙的死亡,甲並沒有積極追求的心態,故屬於間接故意。

例2.

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持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其結果是( )。

A.明知並放任其發生 B.已經預見並希望其發生

C.明知並希望其發生 D.已經預見並放任其發生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4、排除犯罪原因

(1)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二)特殊正當防衛

鑒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特殊正當防衛,即正在實施行兇、殺人、搶劫、強*擄或者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過程中,采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3)緊急避險

根據《刑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對其他較小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例:

王某持匕首搶劫張某,在打鬥中王某頭部撞到墻角昏迷倒地,匕首掉落在地上,張某見狀撿起匕首向王某的心臟連刺數刀,致王某死亡。對於張某用匕首刺傷王某,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B.屬於意外傷害,不負刑事責任

C.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D.屬於故意殺人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解析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本案中,王某暈倒後,不法侵害已經停止,因此張某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更不屬於防衛過當,屬於事後防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張某對王某的死亡主觀上是故意,客觀上剝奪了王某的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5.犯罪未完成狀態

(1)犯罪預備

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預備,是指為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沒有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未遂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①實行終了未遂與未實行終了未遂

這是以實行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進行區分的。所謂實行終了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了其認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為,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施的行為。

未遂而未得逞,是指行為人由於其意誌以外的原因,沒有實施其認為完成犯罪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因而未能得逞。

既遂與未遂反映了不同程度的社會危害性。

②能既遂與不能既遂

這是以犯罪行為本身能否既遂作為區分標準的。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可能既遂,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不能既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本身是不可能實現的,因而未遂。未遂又可分為對象不能未遂和手段不能未遂。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或者主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壹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的;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例1.

下列行為中,甲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的是( )。

A.甲、乙、丙、丁四人預謀晚上到某超市盜竊,由甲提供壹輛三輪車。當時,甲害怕不敢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輪車從超市盜走了大量名貴手表

B.甲、乙兩人有仇,遂尋機報復。壹天,甲得知乙獨自壹人在家,便攜帶壹把匕首前往乙家,途中突然腹痛難忍,只好返回家中

C.甲某日攜帶匕首到乙家,準備殺乙泄憤,途中遇到聯合國安全部隊巡邏隊,甲深感害怕,返回家中

D.甲在草叢中向仇人乙開槍,開了兩槍都沒有打中乙,乙因為害怕求饒,甲在可以繼續開槍的情況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都屬於***同犯罪,定義***同犯罪停止狀態的標準是壹人既遂全部未遂。乙、丙、丁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行為並未遂,甲雖然沒有參與實施行為,但他參與了***計,沒有退出自己在***同犯罪中的原因力,所以甲構成盜竊罪的既遂,乙屬於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指為犯罪制造工具,創造條件。甲攜帶作案工具到乙家是為了接近作案目標,為實施犯罪做準備,故屬於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

例2.李某系某建設銀行儲蓄所記賬員,2002年3月20日下班時,李某發現出納陳某將2萬元營業款遺忘在辦公桌抽屜內(未上鎖)。於是李某趁無人之機在歸還時將2萬元取出,用報紙包好藏在自己辦公桌下的垃圾袋內,並用紙箱蓋住垃圾袋。次日淩晨作案,贓款被他人發現。對於上述情況,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

A.李某的行為屬於貪汙未遂

B.李某的行為屬於貪汙未遂

C.李某的行為屬於盜竊未遂

D.李某的行為是盜竊罪既遂

解析首先看李某的行為是符合貪汙罪的犯罪構成還是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成立貪汙罪,首先主體要適格,即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李某作為建設銀行工作人員符合貪汙罪的主觀要件;客觀方面要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財物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條件,具體表現為主管、經手、保管、出納等便利條件。李某的行為客觀方面不符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不成立貪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再看該罪是既遂還是未遂,盜竊罪的既遂和未遂分為標準的 "失控加失控 "理論,即被害人對財物失去控制,且財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為標準,失控為既遂。正如本案中,李某實際控制了2萬元現金,構成犯罪未遂。

6、***同罪

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同罪是指二人以上***同實施的故意犯罪。

(1)這裏的 "二人以上 "不是泛指所有的人,而是必須符合犯罪的主觀要件,就自然人而言,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因此,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構成**** 同種犯罪。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單位本身不成立****,不構成同壹犯罪。

(2)必須有****,具有故意。"***同故意 "包含兩層含義:壹是***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犯具有相互接觸的意思。

(3)不具有***同故意的情形:

①***同過失犯不成立***同罪。

②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不成立***與故意。

③同時犯罪不成立****。

④連續故意實施相關犯罪行為,相互之間沒有主觀聯系的,不成立**** 同壹犯罪。

5.超出****同壹故意的犯罪,不成立****同壹犯罪。

6、沒有事先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贓、銷贓行為,不構成****同壹罪名。

(四)**** 教唆犯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將**** 教唆犯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①主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有兩種情況:壹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在****與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犯罪分子。

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首要分子分為兩類,壹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並不壹定是主犯,因為在集團犯罪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們並不是主犯。在聚眾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眾犯罪不構成****,同壹罪名中不存在主犯、從犯,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

主犯的刑事責任--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分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同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②共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對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③脅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脅下,非完全自願參加***同犯罪,且在***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的人。對於受脅迫的共犯,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a.教唆犯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教唆犯;

b.必須有教唆行為;

c.必須有教唆的故意。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教唆犯的處罰應註意以下三點:

a.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教唆他人犯罪所起的作用處罰;

b.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

c.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例1.

下列關於****,正確的說法是( )。

A.被脅迫的人在肉體上受到強制,意誌自由完全被剝奪的情況下實施某種危害行為的,也是脅從犯

B.乙組織買賣婦女*,丙為其尋找*女孩*,並為其聯系嫖客,但從未直接參與活動的管理。C.丙應當作為乙組織出賣*罪的****。

C.甲是某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人員,在某夜故意不關財務室的窗戶、不鎖保險櫃,然後指使中學生乙(16歲)潛入財務室竊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構成貪汙***罪的正犯

D.D某系國有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唆使投保人E某將D某投保的汽車燒毀後,唆使投保人E某向保險公司索賠,後利用其辦理理賠的職務便利,為E某索賠8萬元,由二人平分。二人平分該款。戊構成貪汙罪的****犯

分析****同罪必須由****相同的犯罪故意所要求,而脅從犯是指在****同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並不具備犯罪故意的條件,排除甲。乙在該項中的比例雖然沒有參與組織賣*,但其與賣*者之間的嫖客牽線搭橋,相互勾結,使對方賣*活動的行為得以實現 在C項中,甲屬於職務犯罪,而學生乙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故應以盜竊罪論處。D項符合***同罪的構成要件,國有保險公司騙保屬於貪汙罪,D項和E項構成貪汙罪。

例2.

甲於2006年6月與乙共謀***用詐騙張某3萬元,甲、乙各平分1.5萬元。在審查起訴中,甲主動交代了曾於2003年3月詐騙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實。在對甲詐騙罪的處罰中,其犯罪數額應為( )。

A.3萬元 B.3.4萬元 C.1.9萬元 D.1.5萬元

分析***同詐騙罪的犯罪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參與***同詐騙的數額確定,並結合行為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違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甲、乙構成詐騙罪的***犯,應當根據***與詐騙財物的數額來確定犯罪數額,即3萬元,又因甲在2003年曾詐騙王某4000元,甲多次實施詐騙,犯罪數額累計計算,則為3.4萬元。

七、貪汙罪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財物的行為。貪汙罪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 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財物的行為。所謂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和地位在職務範圍內形成的有利條件,具體表現為主管、保管、出納、經手等便利條件。

(3)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這壹特殊主體,包括:

①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③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

4)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5)受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

"從事公務 "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中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村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管理、社會捐助公益事業管理、國有土地經營管理、征地補償費用管理、稅收征繳、計劃生育、戶籍、征兵等行政管理工作,屬於 "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如果是管理工作,則屬於 "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方面是非法占有公共**** 財物的直接故意和目的。非法占有公共**** 財物的目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控制公共**** 財物後,希望最終轉移所有權的意圖。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收受禮金,不按照國家規定上交,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據為己有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八、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聲譽。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行為:

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

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③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p>4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三)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派駐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從事公務是賄賂犯罪主體的基本特征。上述人員以外的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受賄罪的****犯。刑法規定,單位可以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4)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受賄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財物和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即權錢交易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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