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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超過約定交貨時間半年提貨,賣方要求高額保管費、生產資金利息費、設備看守費,這合法嗎?

第壹:到了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註意,是交貨時間,妳們的合同上是這麽約定的嗎?如果是,那麽該交貨時間也是妳們的提貨時間。如果合同上不是交貨時間,而是生產加工時間,那麽明顯的合同約定不明。

那就要說說什麽叫做交貨,既然是交貨,那麽就是壹個動詞,在這裏應該理解為:賣方生產產品完畢,交予買方的時間,我生產好了以後,交付於妳方,這麽理解妳覺得可以嗎?但是,我生產完畢後,到了交貨時間,作為買方,妳卻不來取,那麽,按照交易的 習慣,可能因為妳有事情耽誤,那麽在壹定的時間裏(按行業交易習慣)我可以為妳保留,超過了合理的時間,那麽加收相應的保管費用,是合理的!(即如果妳十年後來提貨,我都不收妳的保管和維護的費用麽?合同約定了是屬於妳的產品,作為生產方,不敢轉賣,只能為妳保留,那就要涉及產品的安全,完整,狀態的完好等等,所以,產生費用是肯定的,不然,當買方提貨時,產品是壞的,怎麽辦?),作為壹個完整的合同中的買方,卻沒能履行完該合同,妳們沒有去提貨,但是妳們卻沒有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方,生產方在完成了合同約定的什麽時間生產完,什麽時間交貨後,通知或者不通知買方,我認為,都是可以的。因為合同上已經明確了什麽時間交貨,如果到了交貨時間妳們去取貨,但是,生產方沒有生產出來,那麽是賣方擔責任。那麽到了交貨時間妳們不去取,這很明顯,是買方的違約,並且,買方在明知已經過了交貨時間,卻不去理會,無意或者是故意的擴大了事情結果,這是買方壹個很錯誤的行為。

第二:在違約的這個問題上,我不同意樓上燈塔市這位朋友的說法,這不是賣方違約,而是買方違約,請註意,該案的焦點在於:過了交貨時間沒有去提貨,對於產生的場地租賃費也叫做保管費,等等的要求是否合法。作為賣方,如果在約定時間內沒有生產出買方所要求的產品,那麽是賣方違法。在本案中,賣方已經完成了合同約定,並沒有違約。

對於樓主說的:是否可以到其他家購買。答案是否定的,在生產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妳們簽訂了合同,並已經實施,除非,生產方的產品達不到妳們的要求,否則,買方在提不出正當的理由來支持妳們終止合同的行為去另行購買是嚴重違約!買方將會受到嚴重的違約懲罰。

引用壹樓的朋友的那句話:誰違約,誰擔責。

另外多說壹句,妳們合同是否約定由賣方送貨?如果是,那麽過了約定的交貨期,沒有送貨,那這時候權利倒轉,違約方就成為了賣方!如果沒有,那還是買方違約。

妳看了我上面的分析後,仔細看看妳們的合同,建議妳不要貿然轉買他家,保管費和其他費用,即是賣方沒有違約,但是也應該在壹個合理的,法院支持的前提下進行收取。這是妳們向他們談判的理由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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