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倉庫建設標準總則
第壹條、為確保糧食儲藏安全,推進糧食倉庫(以下簡稱糧庫)建設技術進步,加強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糧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是審查糧庫項目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項目建設的尺度。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於總倉容量為2.5萬t及以上新建糧庫項目。新建2.5萬t以下糧庫和改、擴建糧庫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糧庫項目建設應遵循下列原則:
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糧庫建設政策,采用先進技術,節約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汙染,註重環保;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有利發展;
二、應根據糧食生產、儲存、流通和消費的需要,按經濟區域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設點;糧庫項目應優先在糧食主產區、主銷區和交通幹線糧食集散地選點建設;
三、應根據當地建設規劃,對糧庫進行總體規劃;以近期建設規模為主,適當考慮遠期發展的需要;糧庫建設可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物力等條件,壹次或分期實施;
四、應按照節約、節能、高效的原則,選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適應當地自然條件的糧倉倉型;采用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積極推廣散裝、散運、散卸、散存(簡稱“四散”)技術;完善倉儲工藝,滿足安全儲糧需要,提高糧食倉儲設施現代化水平;
五、應充分利用當地可提供的社會協作條件,提高糧庫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水平;改、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
第五條、糧庫項目建設,除應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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