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最低會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會判處死刑,具體說明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資料
案例:
羅某、盧某通過開設四家網店銷售含有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雙氯芬酸鈉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苦瓜清脂系列、經典秀身系列減肥保健品及神農風骨草保健品,銷量達6000余份,銷售金額約15萬元,買家遍布北京、天津等多個省市。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盧某雖已接受刑事處罰,刑事責任的承擔不影響法院認定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對於羅某、盧某侵害消費者權益並已具有損害社會公***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的措施,對將要發生的侵權行為予以預防,從而滿足對公***利益的最大保護。
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羅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決盧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禁止盧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人民網-售賣有毒有害保健品店主被判向社會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