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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九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需求,制定並實施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覆蓋全省城鄉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十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省實際,組織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並實施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有關部門獲悉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及時向省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實信息後,應當及時調整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或者制定臨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實施的監督,並會同省有關部門定期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質量進行評估和考核。

第十壹條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壹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經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查委員會審查批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查委員會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學、農業、林業、漁業、食品、營養、食品檢驗、化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地方標準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對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審查,修訂後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應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十四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農業、林業、漁業、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市、縣(市、區)農業、林業、漁業、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並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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