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九條中學、小學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和居民樓(醫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積極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意見
(三十二)開展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中小學校周邊200米範圍內禁止設立網吧,學校周邊禁止設立電子遊藝廳、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和成人性用品商店。會同有關部門深入開展校園周邊經營秩序治理,整治低俗玩具,堅決查處取締黑網吧。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作或者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面向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註明註意事項的,應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