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乘機旅客限量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及數量
1.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壹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2.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
3、發膠、衣領凈1瓶350ML;生活摩絲、發亮劑1瓶350ML;香水500ML;殺蟲劑1瓶350ML;空氣清新劑1瓶350ML;其他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累計不超過1000ML或1公斤。
4.打火機5只(充有可燃氣體或燃料油)安全火柴5盒
5.有嬰兒隨行的旅客,購票時可向航空公司申請,由航空公司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交由機組保管。
持經濟艙或公務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壹件物品, 每件行李物品的體積不能超過20*40*55厘米, 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行李物品總重量均不得超過5公斤.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
(壹)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璐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壹) 菜刀、大剪刀、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二) 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
(三) 文藝單位表演刀的刀、矛、劍、戟等;
(四) 斧、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
(五) 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利器、鈍器;
(六) 酒類(1公斤且包裝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