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期限請求費:當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進行或者完成某壹行為或者程序時,可以請求延長該期限。可以請求延長的期限僅限於指定期限,並且不包括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法定期限亦不得延長。延長期限請求應當說明其正當理由,並在期限屆滿日之前書面提出和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以月計算。延長的期限不足1個月的,以1個月計算。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對同壹通知或者決定中指定的期限壹般只允許延長壹次。延長期限請求由作出相應通知和決定的部門或者流程管理部門進行審批。經過審查,延長期限請求不符合規定的,由審查員發出延長期限審批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延長期限的理由;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延長期限審批通知書,並重新確定該期限的屆滿日。延長期限請求費的繳納期限是在原期限屆滿日之日前。第壹次延長期限請求費每月300元,再次請求延長的,每月2000元。比如,要求將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延長1個月的,繳納請求費300元,2個月的,則為600元。
申請維持費: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2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壹並繳納各個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內。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
年費是專利授權後為維持專利權有效而每年要交的費,是逐年遞增的,發明專利最高,實用新型次之,外觀設計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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