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類傳染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1989年2月26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004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9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
1989 2月21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防範
第三章疫情報告和公布
第四章控制系統
第五章監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的方針。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等。
丙類傳染病是指結核病、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傳染病監測和管理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傳染病防治任務,並接受有關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六條與傳染病防治和國境衛生檢疫有關的食品、藥品、水的管理,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對傳染病的詢問、檢查、調查取證和預防控制措施,並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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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防範
第九條各級政府應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除鼠、蚊、蠅和其他病媒昆蟲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或者患有傳染病的動物對人和動物的危害。
第十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對汙水、汙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
第十壹條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預防保健組織或者人員,承擔本單位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轄區、縣應當設立傳染病醫院或者指定醫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病房。
第十二條國家實行計劃免疫制度。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第十三條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防止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傳播。
第十六條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和運輸,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嚴格消毒;拒絕消毒處理的,當地政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被乙類、丙類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必須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畜牧獸醫部門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畜禽傳染病防治工作。
禁止出售或運輸未經當地或接收地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檢疫的與人畜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
狂犬病的預防和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衛生、公安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分工負責。
第十九條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成為自然疫源地的地區,大型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申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並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設專人負責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其他在生產、工作中接觸病原微生物的人員,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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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疫情報告和公布
第二十壹條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履行職責的醫療保健人員和衛生防疫人員在監測區域內發現甲類、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病人時,必須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甲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疫情報告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有關主管人員和從事醫療、衛生防疫、傳染病監督管理的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如實報告和公布疫情,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如實報告和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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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控制系統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壹)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艾滋病病人和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實施隔離治療。隔離期根據體檢結果確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部門可以協助治療單位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根據病情對除艾滋病病人和炭疽中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治療和傳播控制措施;
(三)在確診前,對疑似甲類傳染病患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
(四)對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汙染的場所、物品和密切接觸者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
傳染病病人、其親屬和有關單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組織應當配合實施前款所列措施。
第二十五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預防和控制,切斷該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經上壹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臨時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
(四)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壹級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宣布。
第二十六條發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經上壹級地方政府決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宣布疫區,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對進出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封鎖甲類傳染病疫區;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由國務院決定封鎖疫區是中斷幹線交通還是封鎖邊境。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宣布。
第二十七條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權調動各級各類醫療保健人員和衛生防疫人員參加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情控制工作。
第二十八條因鼠疫、霍亂、炭疽死亡的人員,必須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因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屍體應當消毒後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掩埋。
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必要時可以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屍體進行屍檢。
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民族自治地方執行前兩款規定,必要時可以作變通規定。
第二十九條醫藥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產單位應當及時供應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生物制品。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藥品、生物制品和器械應當妥善儲備。
第三十條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必須優先運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處理疫情的人員、預防藥品、生物制品和設備。
第三十壹條以控制傳染病傳播為目的的交通衛生檢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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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事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行使下列監督管理權:
(壹)監督檢查傳染病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
(二)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改進傳染病防治管理;
(三)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內行使前款所列職權。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部門交辦的任務?/TD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