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行政監察、財政、公安、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同做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 價格監督檢查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第六條 對價格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當為檢舉者保密,並按規定對檢舉揭發和協助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二章 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 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本轄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價格監督檢查的具體管轄分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應當避免重復檢查。第八條 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的職責是:
(壹)宣傳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監督檢查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三)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同級業務主管部門、下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和本轄區內的群眾監督組織,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五)指導生產經營者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
(六)培訓價格監督檢查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價格行為進行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查閱或者調閱被檢查者的報表、帳簿、票據、業務文件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對當事人、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
(三)抄錄、復制有關證據材料、必要時可錄音、錄像、拍照和提取樣品;
(四)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有可能被隱匿、轉移時,可予以封存或者扣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條 對大型集貿市場的價格監督檢查職權,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第十壹條 價格監督檢查人員對價格行為進行檢查時,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第十二條 價格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文明執法。第十三條 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當依靠和組織群眾,開展群眾性的價格監督檢查活動。第十四條 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價格行為的輿論監督,及時采訪報道模範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披露價格違法行為。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並定期進行價格審查。第三章 價格違法行為與處罰第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
(壹)越權制定、調整或者不執行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規定的商品價格、經營性服務收費標準,以及作價原則、作價辦法、浮動幅度、最高限價、最低保護價和各種差率的;
(二)不按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收費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采取壓級壓價或者擡級擡價手段,收購、銷售農產品從中牟利的;
(四)提前或者推後執行國家調價政策從中牟利的;
(五)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
(六)不執行價格監審、監管辦法和備案規定的;
(七)違反規定牟取暴利或者進行價格欺詐的;
(八)將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價格的計劃供應商品轉為高價銷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第十七條 對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根據其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壹)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價出售商品;
(四)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五)罰款;
(六)吊銷收費許可證或者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