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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規定:
所有從事專業、
工業和商業的自然人或法人開業的前5年,免繳營業稅;從2001年1月1日起5年內,對經營中所得的土地、建築、擴建建築、機器設備、器具物料免繳營業稅。
4、所得稅(Imp?t Général sur le Revenu):征稅對象為自然人、***有財產的擁有成員、由自然人組成的不交納公司稅的無限責任公司、簡單兩合公司和隱名合夥協會,以及完全由自然人組成的事實公司;征稅範圍為自由職業收入、工資和類似收入、動產收入及利潤、農業經營收入(2010年12月31日前免繳)、地產收益和利益。
所得稅征稅稅檔如下:
收益檔次
征稅比例20000DHS 0%
20001-24000DHS 13%
24001-36000DHS 21%
36001-60000DHS 35%
60001以上 44% 註:DHS=迪拉姆 1$=11.5 DHS)
對於某些收益的征稅比例有特殊的規定:--
在摩洛哥無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的毛收益、動產收益,及股份轉讓所得的純利,征收比例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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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集體投資機構的投資股份轉讓的純收益征稅率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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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有或私人教育或職業培訓機構支付給臨時雇傭的教員的報酬和津貼,征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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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支付給臨時雇員的報酬和津貼和在醫療疹所或類似機構從事外科治療的不掛牌營業的醫生所得的補貼和酬勞,征稅率為30%。
最低征稅額規定:對專業職業者收益征收的和按凈收益征稅的所得稅有壹個最低稅額的限制。最低征稅額計算以營業額、附帶收益、金融收益、補貼、獎金和贈款為基礎,比例如下:自由職業者和被救濟者,最低稅額比例為6%;其他行業為0.50%,石油、天然氣、黃油、食用油、糖和面粉銷售商最低納稅額比例為0,25%。
所得稅的減免:外交人員來自國外的收入、居住在摩洛哥的人員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知識產權的收益和從事歐盟資助的服務交易自然人的交易收益免繳所得稅。向出口加工企業銷售產品的礦業部門企業和礦產企業,在加工產品開始出口起5年內,所得稅征稅比例減半;手工業企業開業的前5年,所得稅征稅比例減半;對設立在以下省分的企業,開業的前
5年,所得稅征稅比例減半:Al Hoceima, Berkane, Boujdour, Chefchaouen,
Es-Semara, Guelmin, Jerada, La?youne, Larache, Nador, Tanger-Assilah,
Tan-Tan, Tétouan。產品及服務出口企業享受所得稅免5年,5年後減半的優惠待遇;
2000年7月1日後設立的飯店企業轉出境外的營業外匯收入享受所得稅免5年,之後減半的優
惠;2000年7月1日前已營業的飯店外匯營業額所得稅征稅比例減半。
5、公司稅(Imp?t sur les Sociétés):公司稅的征稅對象為資本公司、合夥
公司、合作社、贏利性的公***機構和法人,等;由自然人組成的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
和隱名合夥公司可選擇是否交納公司稅(或所得稅)。征稅率為公司利潤的35%,金融機
構征稅率為39.6%。
稅率特殊規定:無論是否在摩設立的公司所得的股份收益、合夥收益的稅前收益,以
及外國企業在摩機構獲得的並轉往國外公司的利潤,征稅率為10%;選擇“承包納稅”的
外國公司實現的工業、技術安裝及不動產工程收益,按稅前8%征稅。
最低征稅額規定:最低繳稅額計算以營業額、附帶收益、金融收益、補貼、獎金和贈
款稅前額為基礎,公司不論按35%,還是39.6%交納公司稅,不得低於1500DHS。征稅比例為0.50%,石油、天然氣、黃油、食用油、糖、面粉、水和電銷售公司最低納稅額比例為
0,25%。
公司稅的減免規定:
以非贏利為目的的協會和組織、
牲畜飼養企業、
農業開發公司
(免稅至2010年12月31日)、從事歐盟贈款資助的服務交易的法人(的交易收益)免繳公司稅;
向出口加工企業銷售產品的礦業部門企業和礦產企業,在加工產品開始出口起5年內,公司稅征稅比例減半;手工業企業開業起前5年,公司稅征稅比例減半;對設立在以下省分的企業,開業起前5年,公司稅征稅比例減半:Al Hoceima, Berkane, Boujdour, hefchaouen, Es-Semara, Guelmin, Jerada, La?youne, Larache, Nador, Tanger-Assilah, Tan-Tan, Tétouan;公司上市或增股,從向證券公司登記起3
年內享受減稅待遇,具體規定為:公司入市向公眾發行股票和通過轉讓股票而入市,減稅額度為25%;增股至少20%的上市公司減稅額度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