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原則
(壹)編制的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劃。
(3)分類和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各類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設施設備事故、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可控程度和影響範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壹般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重大)、ⅳ級(壹般)。
(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涉及跨省行政區劃或者超出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
本計劃指導國家應急響應工作。
(5)工作原理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堅持不懈防患於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異常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壹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各級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負責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合法權益,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和協調反應。加強以屬地管理為基礎的應急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體系,充分調動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隊伍的作用,依托公共力量,形成統壹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行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質量。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和設施,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和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培訓和教育,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6)應急預案體系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國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文件。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壹類或幾類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
(3)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制定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案。
(4)地方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具體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規劃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
(五)企事業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展覽、文化體育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各種預案會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補充完善。
第二,組織系統
(壹)領導機構
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國務院工作組指導相關工作。
(2)辦公室
國務院辦公廳下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班應急、信息收集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行樞紐作用。
(3)工作機構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起草和實施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和部門應急預案,落實國務院有關決定。
(4)地方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5)專家組
國務院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了各類專業人才庫,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
第三,運行機制
預測和預警
各地各部門要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體系,針對各種可能出現的突發公共事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警告級別和釋放
根據預測分析的結果,對可能發生的、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趨勢,壹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壹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啟動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事項、擬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者組織人員上門通知等方式進行,並針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預警盲區等特殊場所進行有針對性的公告。
(2)應急處理
1.信息報告
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各地區、各部門應立即報告,最遲不超過4小時,並通知相關地區和部門。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必須及時報告相關情況。
2.預處理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件發生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應當按照職責和規定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遇有涉及中國公民和駐外機構的突發事件,我駐外使領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應急響應
對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國務院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壹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
需要國務院多個相關部門參與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協助。
4.緊急狀態結束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撤銷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3)恢復和重建
1.疾病治療後的照顧調養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後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緊急動員征用物資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者補償,並提供心理和司法救助。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疫情防控和消除環境汙染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相關保險機構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損失及時進行理賠。
2.調查和評估
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恢復重建等情況進行調查評估。
3.恢復和重建
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4)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應在事件發生的第壹時間向公眾發布簡要信息,然後是初步核實、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並根據事件的處理情況做好後續發布。
信息發布的形式主要有授權發布、發放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
第四,緊急支援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同時按照總體預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醫療、通信保障等工作,確保應急救援工作和災區群眾基本生活的需要以及恢復重建的順利進行。
人力資源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礦山救護、森林火災撲救、防汛應急救援、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理、水、電、油、氣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誌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要加強鄉鎮和社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能力建設,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幹力量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B)財政安全
保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所需的資金。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捐贈和資助。
(3)物質保證
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系統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存、調撥和應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及時供應,加強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補充和更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能及時就醫。
(五)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奔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防控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向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
(6)運輸保障
要確保緊急情況下應急車輛的優先安排、調度和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應急社會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應急救援物資和人員的及時安全運送。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施交通管制,設置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7)維護公共安全
要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人員、重要物資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8)個人防護
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和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完善應急疏散管理方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突發事件中公眾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系,完善公眾通信網絡,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應急通信系統,基礎電信網絡和移動通信系統相配套,保障通信暢通。
(10)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應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應,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11)科技支撐
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對R&D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技術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國公共安全技術水平;重視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和管理
(1)預案演練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2)宣傳和培訓
宣傳、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減災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關各方要有計劃地培訓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提高他們的專業技能。
(三)責任和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實行問責制。
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突發公共事件或者應急管理的重要信息有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計劃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計劃。
(2)計劃的生效時間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註:本計劃發布日期為2006年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