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駐國外人員,其出國審查按幹部任免程序辦理。
2.臨時海外人員
(1)局機關管理的幹部,或副師(局)級以上幹部出國(不含二級機構享受個別待遇的幹部),壹般可隨出國任務壹並審批,不辦理政審手續。犯嚴重錯誤的,要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二)處級以下人員出國,各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另行辦理出國人員審批手續。
(三)跨地區、跨部門的出國人員或委派單位臨時借調的出國人員,在征得借用單位人事部門同意後,按其行政隸屬關系和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4)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不再派出國執行公務;因年齡原因不再擔任行政職務、未辦理退休手續、在公司、社團、協會擔任職務的,不再安排出國執行公務;個別因工作需要,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出國審批手續。第四條出國人員審批程序
(1)境外人員由所在單位填寫《境外人員審批表》,按權限審批,審批單位辦理境外人員審批文件。審批文件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再次出國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文件。在有效期內,出國人員出現問題時,外事部門應及時通知人事部門,撤銷其審批。
(2)在審批文件有效期內再次出國的,由出國人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再次出國證明,按原審批文件報出國組織單位。在審批文件有效期內調動工作單位再次出國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五條為嚴格審核人員出國手續,各單位派出人員出國執行公務時,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事先征求人事部門意見,由人事部門填寫《出國人員初審表》(樣表附後),經初審後辦理正式審批。第六條我們必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出國任務落實前,不得向有關人員透露,也不得由個人持信件直接向有關部門或主管領導辦理手續,以免出現問題。第七要加強出國人員教育。出國前應進行外事紀律教育。回國後,人事和外事部門要共同聽取情況匯報,掌握出國執行公務的表現和任務完成情況。因公出國(境)團組應將每位出國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報人事部備案。對於沒有書面材料的,人事部門不再出具出國證明,外事部門也不得再次派其出國執行公務。第八條凡有違反外事紀律、未按期回國或離家出走等問題的,除按有關規定對本人進行處理外,還要求派出單位和審批單位寫出報告,報送主管部門和局領導。因審批不慎造成嚴重問題的,追究派出單位和審批部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