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企業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依法確定,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告,並按規定程序備案。第三條 市政府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逐步實現管資產、管人、管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第四條 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第五條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重大、緊急情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統壹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政府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得幹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市政府國資委不行使政府對社會****、管理職能,市政府其他部門和機構不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市政府國資委對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七條 市政府國資委的主要職責:
(壹)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審計等手段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重組;
(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督機構,並對派出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分工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手續;
(五)編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計劃,組織收益收繳工作,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進行評估,並按照投融資規劃的要求編制再投資預算建議方案;
(六)依法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
(七)依法監督和規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活動;
(八)依法推動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重點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九)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市政府國資委的主要義務:
(壹)依法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提高國有經濟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三)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四)指導和推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和保障所出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六)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財務、審計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建設,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
(七)履行出資人的其他義務。第九條 市政府國資委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重大事項。第三章 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條 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權限、選拔原則和用人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 市政府國資委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考核機制,按照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與獎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第十二條 市政府國資委應當建立健全經營責任可追溯的長期激勵與近期激勵相結合、效益與風險相結合、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企業負責人激勵機制。第十三條 根據所出資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營規模、經營困難程度、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等,制定其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分配辦法。第四章 認繳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四條 認繳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由市國資委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壹)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三)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或者發行債券;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非主業範圍內重大項目的投融資;
(五)國有股權轉讓;
(六)增資擴股過程中放棄全部或部分國有股權認購權;
(七)采取增發股份、定向吸收其他非國有資本進入公司等方式。,
(八)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處置重大有形或無形資產;
(九)捐贈生產性資產;
(十)按照市國資委規定需要市政府審核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