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
目的
對易制毒藥品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等進行規範。
2.範圍
適用於公司易制毒藥品的安全管理。
3.負責人
安全部門、保安部、采購部和用戶。
4.程序
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4.1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成立了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確定了1-2名專職和兼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4.2定期對聯絡員、倉庫保管員和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者進行政治審查,並對上述人員進行定期教育和培訓。
4.3每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聯絡員應攜帶《東陽市易制毒化學品購買使用申請表》、上次購買憑證和實際購買情況,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處辦理購買使用憑證。購買憑證有效期為壹個月,每張憑證只能購買壹次。購買證未按時購買的,過期的購買證應在有效期屆滿後7日內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註銷。
4.4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嚴格按照購買憑證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購買憑證上限定的數量。
4.5采購證書僅供證書上註明的采購單位使用。采購單位應當派員到銷售單位采購,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采購憑證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或者要求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為采購。
4.6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由本單位使用,不得以轉讓、出借等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其他單位辦理購買和使用證明。
4.7易制毒化學品到達單位後,聯絡員必須到場監督卸貨和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後,送貨員、庫管員、主管在《易制毒化學品登記證書簿》上簽字。
4.8易制毒化學品應單獨入庫,雙人雙鎖,出入庫臺帳登記清晰、全面、準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倉庫。倉庫保管員和聯絡員應每月對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進行盤點,並於每月5日前將庫存信息發送至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管理辦公室。如發現庫存數量不符,應立即向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處報告,管理處與使用企業共同審核。如發現被盜,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4.9使用部門(車間)應開具易制毒化學品領料單,由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後從倉庫領料。出庫時,聯絡員應當到現場監管,領用人、倉庫保管員、監管人員應當清點數量,並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字。出庫後,聯絡員陪同收貨人將易制毒化學品送至使用部門(車間)。易制毒化學品收貨人應當建立登記臺帳,並單獨裝訂備查。易制毒化學品儲存在罐內的,從罐內泵入高位罐(即拉出罐外)時視為出庫,並對倉庫進行登記。
4.10使用部門(車間)應根據日常使用計劃合理收集易制毒化學品。原則上誰用誰收,負責收的人下班。易制毒化學品如有剩余,視為用不完。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安排兩人將多余的易制毒化學品送回倉庫,倉庫管理員將退回的易制毒化學品稱重登記為入庫原料,發送人和倉庫保管員分別在登記簿上簽字。倉庫不得臨時存放軍用原料,使用部門(車間)不得私自在本部門(車間)存放易制毒化學品。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第九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接收退回易制毒化學品的手續。
4.11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時,要註意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後殘液的回收和處理,不得將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殘液直接排出工廠,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4.12制定易制毒化學品操作規程。
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員的職責
為了嚴格加強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管理,確保安全和正常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規定》,制定以下管理職責。
1.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危險化學品儲存合格證。
2.嚴格辦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手續,確保帳物相符。如發現錯誤,及時查找原因並改正。
三爆炸品、劇毒品嚴格執行“五雙”制度,(雙人、雙鎖、雙收發、雙運輸、雙使用)。
4.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夏季應采取灑水降溫措施,確保倉庫內溫度不超過30 ο C..
5.定期巡視危險化學品倉庫及周圍環境,嚴禁明火,電器設備防爆,消除事故隱患。
6.定期檢查儲存的危化品,擰緊瓶蓋,有需要者加水,有需要者加煤油,防止揮發、變質、自燃或爆炸。
七個。各類壓縮氣瓶應按規定每年檢驗壹次,危險品應按類別、部門分倉存放。
八個。嚴格遵守時間表,以防
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及管理人員的職責
如有意外情況,及時向資產管理處領導匯報。
九個。每周書面匯報工作,包括危險品的儲存和排放,安全情況和廢液廢渣的情況,做好檢查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