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維護評標專家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浙發改法規〔2014〕645號)、《寧波市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規定》(甬政發〔2010〕26號)等省市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寧波市公***資源交易平臺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支付作出如下規定。
壹、從浙江省、寧波市綜合性評標專家庫選聘的浙江省內評標專家的勞務報酬,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本規定的相關標準予以支付。
二、評標專家的勞務報酬原則上由招標人負責支付。招標人和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對評標專家勞務報酬另有約定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代理服務費中按照本規定的支付標準單獨列支。
三、進入市公***資源交易平臺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如實填寫《寧波市評標專家勞務報酬發放登記表》,由評標專家簽字後統壹發放評標專家勞務報酬,並復送壹份至市公***資源交易中心。
四、評標專家勞務報酬包括評審費、交通費、誤工費三部分組成。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安排好評標專家的食宿,或者按照每人每天430元的標準發放食宿補貼。
五、評審費按照評標專家的實際評標時間計算。評標時間為評標通知規定的評標開始時間起,至評標報告完成時間止。
(壹)評審費以100-200元/小時作為支付標準,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二)專家已報到,項目開標後即宣布流標,按每人每次100元標準發放。
(三)專家已報到,項目因故延期評標的,按每人每次100元標準發放。
(四)專家已報到,按規定應當回避的,按每人每次100元標準發放。
(五)同壹項目由原評標委員會復評的,按每人每次200元標準發放。
六、交通費按以下標準發放:
專家地域交通費標準
海曙、江東、江北、鎮海、鄞州、北侖100元/次
余姚、慈溪、奉化、寧海、象山200元/次
杭州、金華、嘉興、臺州、紹興、舟山300元/次
衢州、湖州、麗水、溫州400元/次
七、誤工費按以下標準發放:
專家地域誤工費標準
海曙、江東、江北、鎮海、鄞州、北侖100元/次
余姚、慈溪、奉化、寧海、象山200元/次
紹興、舟山、臺州、嘉興、杭州、溫州、金華、衢州、湖州、麗水300元/次
八、評標專家地域壹般按照專家工作單位所在地確定,已經退休的專家可按照身份證上戶籍所在地等有效證明確定。
九、特殊項目需要聘用省外評標專家的,評標勞務報酬由招標人參照本規定的標準,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十、縣(市)區從浙江省、寧波市綜合性評標專家庫選聘評標專家的勞務報酬發放標準,按照各地的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十壹、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按規定支付評標勞務報酬的,由公***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
十二、本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由市公***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