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通報5月4日發生在吉林白山的那場6死2傷車禍的起因。此禍並非起源於肇事司機劉某因報復社會而故意撞人,而是他在開車時癲癇發作所致。也正是基此,目前不能認定劉某的行為究竟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上,犯前罪的,最高可處死刑;而犯後罪者,最高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無期徒刑和死刑。結合本案來看,劉某如犯前罪,其故意狀態則屬於間接故意;如果他犯後罪,則其過失狀態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其中,間接故意指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依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過於自信的過失,則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危害結果發生。換句話說,兩者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有所認識,但對於危險發生的概率認識不同。前者認識的概率明顯大於後者。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來看,癲癇癥屬於嚴重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之壹。如果司機患有該病,則不得申請駕照;而司機在取得駕照後因身體狀況變化,導致患癲癇病的,應當在30日內到駕照核發地的車管所註銷駕照。
據初查的民警表示,劉某從去年開始就壹直在服用抗癲癇藥物。因此,他明知自己患有妨礙安全駕車的疾病,但心存僥幸地繼續駕駛,對自己行為可能造成的危險是具有壹定認知的。
小編看法不過,我們不能僅以此認定劉某在主觀上就屬於不顧患病駕車,進而放任車禍發生的間接故意,具體來看,本案還需要結合癲癇的發作率、患者的藥物控制情況、以及患者是否積極采取防範措施等方面,來分析劉某到底對車禍的發生持故意還是過失態度。
例如,如果劉某在事故發生之前癲癇發作頻率較高,藥物控制效果不好,並且在駕駛時未攜帶藥品,則應當認定他對車禍發生具有間接故意態度。反之,則是過失。此外,劉某是否對自己患有癲癇壹事具有明顯認識,也會影響到本案的賠償問題。
因此,劉某未將自己患有癲癇的情況告知保險公司,使保險車輛出車禍的概率顯著增加,則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對於給死者造成的巨額損失,將全由劉某自己賠付。那麽各位讀者,妳認為劉某該承擔何種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