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從事食品貯存、運輸、裝卸活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從事非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貯存、運輸、裝卸活動,應當遵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即貯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必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合貯存、運輸;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四)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暫停使用農業投入品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中藥材等作物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作物上使用劇毒、高毒農藥。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五)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生產者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其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餐飲服務提供者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制作、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七)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購食品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訂購,並按照要求對所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現場加工制作餐食,確保食品安全。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8)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條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工作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以及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有關國家標準、衛生規範的規定;
(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和展銷會開辦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壹條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和展銷會開辦者,應當依法審查食品經營者的準入條件。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檢查其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0)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依照本法規定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1)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