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的淵源也稱“法律淵源”、“法的形式”,指那些來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外在表現形式。
我國法律依法律淵源的不同,可分為:(1)憲法;(2)法律(狹義上僅指立法機關通過的除憲法以外的);(3)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4)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6)特別行政制定的法律和法規;(7)經濟特區制定的法規;(8)軍事法規。
二、法律的其他分類:
1.按制定和實施法律的主體不同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2.按規定的內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適用範圍的不同,分為壹般法和特別法。
4.按照規定的內容的不同,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訴訟法)
5.按制定和表達的方式不同,分為成文法和習慣法(不成文法)。
只在某些國家或地區適用的分類有:
6.公法和私法
這是民法系國家適用的壹種法的分類,不適用於普通法法系國家。現代西方法學著作壹般認為,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屬於公法,民法和商法屬於私法。
7.衡平法和普通法
這是在普通法法系國家適用的壹種法的分類。普通法在此是專有名詞,特指在ll世紀諾曼人征服英國後通過法院判決而逐步形成的適用於全英格蘭的壹種法律;衡平法是從14世紀開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們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普通法進行修正、補充而形成的壹種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
8.聯邦法和聯邦成員法
這是在復合制結構的國家中適用的壹種法的分類。聯邦法是指整個聯邦立法機關制定的和在整個聯邦實施的法律,聯邦成員法是指由聯邦成員國的立法機關制定的僅在該成員國實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