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具體實施臺兒莊古城的各項規劃和保護措施;
(三)組織研究、整理臺兒莊古城抗戰文化、運河文化、魯南文化;
(四)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五)與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第四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在臺兒莊古城內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環境保護、公***場所衛生、文物保護、文化市場、價格、食品安全管理和漁業管理工作中有關電魚或者毒魚方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上述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和執法監督檢查權。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監督指導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市財政部門應當將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物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水利漁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依法履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之外的其他職責。
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做好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可以將臺兒莊古城城墻外(康寧路以東、古運河以南、運河北大堤以北)區域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委托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第七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和有關部門駐點聯合辦公機制,加強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全過程監管。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臺兒莊古城景區信息***享機制。臺兒莊古城運營機構應當及時報送臺兒莊古城景區信息。第八條 棗莊市人民政府設立臺兒莊古城專項保護經費,專項用於臺兒莊古城的保護,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保護經費由臺兒莊古城經營收入、臺兒莊區財政預算、國家專項補助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社會捐贈以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構成。
臺兒莊古城運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每年留取經營收入的壹定比例作為專項保護經費。
專項保護經費專款專戶管理,由臺兒莊古城投資機構使用,每年應當上報、公示壹次,接受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第九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研究、整理臺兒莊古城抗戰文化、運河文化、魯南文化。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臺兒莊古城運營機構應當重視臺兒莊古城文化建設和文化展示,加強臺兒莊古城街巷、橋梁、廟宇和文化展館等文化空間、文化設施品質的提升,形成臺兒莊古城文化品牌。第十條 臺兒莊古城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駁岸、碼頭、水系和其他設施不得擅自維修、改造,確需維修、改造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提交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維修、改造概況;
(二)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
(三)施工人員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從業經歷證明;
(四)施工圖紙和施工效果圖;
(五)維修、改造使用材料清單;
(六)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壹條 在臺兒莊古城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臺兒莊古城產業結構和布局規劃在指定地點和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 在臺兒莊古城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提交店鋪裝修方案,並按照臺兒莊古城店鋪裝修管理要求裝修店鋪。
店鋪裝修方案應當融入抗戰文化、運河文化、魯南文化的理念,包括下列內容:
(壹)施工圖紙和設計效果圖;
(二)牌匾、招幌和楹聯設計方案;
(三)給排水、油煙處理和外掛設施施工方案;
(四)保證施工質量、安全和環境衛生的具體措施;
(五)臺兒莊古城店鋪裝修管理要求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