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範圍時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意見。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範圍。醫療保障基金的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制定;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在本行政區域內補充規定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壹的醫療保障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範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和支付等工作,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建立集體協商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資金的預算額度和撥付時限,並根據保障公眾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療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和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制定,並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組織開展循證醫學和經濟學評價,並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