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退出市場基本程序
通常情況下,企業終止經營活動退出市場,需要經歷決議解散、清算分配和註銷登記三個主要過程。以公司為例,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在退出市場正式終止前,須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公司財產、清繳稅款、清理債權債務,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等,待公司清算結束後,應制作清算報告並辦理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解散
企業解散是企業因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時,停止其經營活動,並開始進入清算程序直至終止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壹)自願解散。指基於企業或股東的意願而導致的公司解散。以下以公司為例,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的解散,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強制解散。指非依公司或股東自己的意願,而是基於政府有關機關的決定命令或法院的裁決而發生的解散,通常分為行政決定解散與司法判決解散。行政決定解散,公司因其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而損害了社會公***利益或公***秩序從而被行政主管機關依職權責令解散的情形,包括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司法判決解散,因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