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2.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3、開展機動車安全檢驗、牌照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
4、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5、道路交通管理研究工作;
6.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7.運用現代管理科學改善管理環節,增強道路交通協調控制能力;
8、預防和查處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9.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公共秩序。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壹)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病、眩暈、癔病、癱瘓、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身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二)吸食、註射毒品未滿三年,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吸食、註射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四)飲酒後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五年的;(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的;(八)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壹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壹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