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麻黃堿(ephedrine)、偽麻黃堿(pseudoephedrine)、外消旋麻黃堿(racemic ephedrine)壹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的;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二氧基苯基-2-丙酮、羥基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的;
(iii) 3-氧代-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堿)、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堿)四千克以上二十千克以下;
(iv) 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五十千克以下;
(五)麻黃提取物、麻黃提取物粉末、胡椒醛、黃樟油、黃樟油、異黃樟油、麥角酸、麥角酸、麥角酸、麥角酸、麥角酸、苯乙酸二十公斤以上壹百公斤以下;
(vi)N-乙酰基鄰氰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五十公斤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公斤;
(七)甲苯、丙酮、甲乙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壹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
(八)數量相當的其他有毒物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犯論處。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購買、銷售、運輸、走私制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情節較重":
(1)麻黃堿(ephedrine)、偽麻黃堿(pseudoephedrine)、麻黃素(ephedrine)壹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的;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的;
(3) 3-氧代-2-苯基丁腈、鄰氯苯腈、鄰氯-2-苯基丁腈、鄰氯-3-氧代-2-苯基丁腈、鄰氯-3-氧代-1-苯基丁腈、鄰氯-3-氧代-2-苯基丁腈、鄰氯-4-苯基-2-丙酮和氧苯酮;以及 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norephedrine)、甲基麻黃堿(methylephedrine)超過四千克小於二十千克;
(d) 醋酸酐 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
(e) 麻黃提取物、麻黃提取物粉末、胡椒醛、黃樟腦、黃樟腦油、異黃樟腦、芥酸、麥角酸、麥角堿、麥角新堿、苯乙酸 二十公斤以上壹百公斤以下;
(vi)N-乙酰鄰氨基苯甲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超過五十公斤但少於二百五十公斤;
(七)甲苯、丙酮、甲乙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壹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
(八)數量相當的其他制毒物品。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或者走私制毒物品,數量達到前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情節嚴重"
(壹)曾因(壹)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劇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劇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壹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劇毒物品,或者在多處非法生產劇毒物品的;
(四)組織五人以上同時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劇毒物品,或者在多處非法生產劇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嚴重影響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較重情節。情節嚴重的。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確實用於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制造毒品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