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5.10十級
5.10.1分級原則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存在壹般醫療依賴,生活自理無障礙。
5.10.2十級術語系列符合5.10.1或下列術語之壹者,認定為十級工傷。
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者功能障礙較輕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治療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情況下,職工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發生的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因工負傷疾病的,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執行。
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所發生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被評定為傷殘等級後,中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後,工傷職工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