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價的時候給他們加壹點價格,根據不同的數量給他們壹個相等的價格,讓他們覺得多點是甜的。對於那些厭倦了問價格,從來不關註產品細節的交易者,我們可以做壹個回復模板。不要相信妳有多強,妳有多少訂單的壹切。妳應該好好調查壹下他們公司的情況。至於訂單數,那就要等他實際下單後的具體數字,否則就當理論值了。
2.堅持國際上通行的貿易慣例,即付款方式主要是即期信用證。認真仔細地審核和履行信用證。與文件和憑證保持壹致。嚴格按照信用證條款辦事,不給壹些不法之徒可乘之機。不要聽信買方的花言巧語和各種理由,堅持不做即期、遠期、承兌交單付款方式的交易,由於當地市場不斷變化,進口政策不時調整,壹些進口商,特別是壹些中小商業公司,隨時可能以各種借口不履行合同。
俗話說“貨到了就死了。”由於進口商掌握主動權,近兩年來已有幾家中國公司因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交易而遭受經濟損失。壹些不法進口商在貨到後以各種理由拒絕兌付提單,並以此要挾出口公司,無理逼迫中國公司反復降價,將付款方式改為承兌交單,從而達到以極低的價格購買貨物甚至完全侵吞貨物的目的。
3.特別要註意通過香港和新加坡的中間商達成的業務,尤其是印度人在上述兩地開設的皮包公司。有的在香港開信用證,貨物到香港再轉運到印度;有的是在香港開的,發貨目的地是印度;有些是通過中間商聯系的,印度的最終用戶開出信用證。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我們必須註意調查中間商的基本情況和信用狀況,分清責任,遵循規定的法律程序。近年來,由於中間商的操縱,發生了多起貿易糾紛、索賠甚至違反印度進口法律法規的案件。
4、註重市場調查,顧全大局,精心制定價格和嚴格對外報價,不要為了開拓市場和搶客戶而低價傾銷。近年來,印度政府壹直以反傾銷的名義對出口到印度的外國商品進行反傾銷調查。中國出口到印度的許多商品被調查,出口公司沒有積極應訴,因此退出了印度市場。今後,壹旦再次發生反傾銷調查案件,相關出口企業應積極參與並配合相關商會應訴。
5.貨物到達目的地後,因進口商不付款或質量問題而無人提貨,允許退貨。出口商憑原進口商提供的提貨不著證明、相關提貨憑證及出口商要求退貨的函電,在支付港口倉儲費、代理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後,委托船務代理辦理退貨手續。如果進口商不想向出口商提供未交貨證明,出口商可以委托船務代理人憑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提貨的函電、銀行或船務代理人提供的進口商未付款的回單的函電、相關交貨證明和賣方要求退貨的函電直接向印度相關港口海關要求退貨,並辦理相關手續。如果貨物是進口商從海關提交的,因質量問題需要退運,也可以退還進口商繳納的進口關稅,但只能退還原關稅的80%-90%。
近年來,壹些無良進口商經常以海關不允許他們提貨、海關將沒收和拍賣進口貨物、海關將不退還進口關稅等謊言欺騙中國出口商。因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出口商在辦理退貨手續時,要註意抓緊時間辦理相關手續。印度海關規定,貨物到達香港後可以在海關倉庫存放30天。30天後,海關會向進口商發出發貨通知。如果進口商因故不能按時提貨,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向海關申請延期。如果進口商未能在延長的時間內按時申報提貨,海關將再次(也是最後壹次)向進口商發出通知,督促進口商提貨。如進口商在收到海關第二次通知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貨,且未作任何說明並申請延期,海關將拍賣相關貨物。
6.加強與印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和駐孟買總領館經濟商務處的聯系。貿易糾紛發生後,出口企業應如實向有關外國駐華機構通報貿易的全過程,以便分析情況,提出建議,協助國內有關企業盡快解決問題。
7.鄧白的信息:根據英國商務機構鄧白(D & amp;b)國際風險和。根據Payment Review,July 1998中的數據,印度的國家風險指標為DB3c。DB3代表“壹般信用評估”,即該國“有足夠的能力支付貸款債務”。在亞洲國家中,它與南韓和菲律賓處於同壹水平,略低於中國大陸(DB3a)和馬來西亞(DB3b),但好於泰國(DB3d)。總之,中國出口商在與印度商人打交道時,還是要仔細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謹慎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