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大體聯)會徽、國際大體聯國際大學生運動會商標、國際大體聯會歌、大運會聖火、國際大體聯項目命名、國際大體聯項目徽章或其組合;(b)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名稱、會徽和標識;
(c) 徽記、吉祥物、名稱、標識、會歌、口號等。,(c) 深圳大運會申辦委員會和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 "組委會")自用、代用或委托他人開發的會徽、吉祥物、名稱、標識、口號等;四)深圳大運會組委會組織的文藝演出、影視作品及其他創作成果;
(五)涉及深圳大運會標誌的專利產品;
(六)深圳大運會獎杯、獎牌及其他特殊物品的設計。第五條 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是指國際大體聯、中國大體聯、深圳大運會組委會、經合法授權的被許可人及其他合法權利人。第六條 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遵循維護大學體育尊嚴、專有權利不可侵犯、依法保護、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深圳大運會的知識產權。第七條 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應當制定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方案,並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及時保護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
(壹)申請商標註冊;
(二)申請特殊標誌註冊;
(三)申請專利;
(四)及時登記相關作品;
(五)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第八條 使用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應當有利於高校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本規定第四條第壹、三、四、五、六項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由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國際大運會聯合會或其授權機構許可;本規定第四條第二項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許可。
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應當下達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使用計劃,許可深圳大運會合作夥伴、深圳大運會商品加盟商按照要求使用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第九條 禁止下列侵犯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壹)未經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深圳大運會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侵犯深圳大運會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假冒、擅自制造與大運會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假冒、擅自制造的大運會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許可,實施大運會專利的;
(5)未經許可,在產品、產品包裝、廣告或其他宣傳材料上使用大運會專利號的;
(6)未經許可,使用大運會作品或其他創意作品,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大運會作品或者其他創意作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為上述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侵權行為。第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活動中不得侵犯深圳大運會的知識產權。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發布活動中應當加強審查,嚴格核對證明文件。第十壹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協助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做好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檢查工作。第十二條 對侵犯深圳大運會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用標誌權和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合同、圖紙、賬簿等資料;
(三)采取勘驗、拍照、錄像、測量等方法進行現場調查;
(四)依法對涉案物品進行登記和證據保全;
(五)調查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侵犯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行為時,除行使前款所列職權外,有證據證明侵犯深圳大運會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