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處方審核三要素是指:處方合法性、處方規範性和處方適宜性
1、處方合法性:處方標準、格式及有效期,醫師資質及簽章,藥品使用相關規定;
2、處方規範性:前記、處方正文、處方後記內容,要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後記是否清晰、完整、並符合規範;
3、處方適宜性:是對用藥安全性、合理性、經濟性做出判斷,並對存在安全性、合理性問題的用藥進行事前幹預。
(1)皮試情況(需皮試的藥物,醫師應在開具廚房的同時註明相關醫囑及皮試結果)。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是否相符(對因治療、對癥治療、輔助治療、預防治療),不符,藥師與醫師溝通,更換藥品;不全,不全診斷。
(3)劑量及用法(保證有效血藥濃度,保證治療有效)過大或過小均不適宜,更不可超出最大劑量或極量。
(4)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相符,各劑型質量要求不壹樣,發揮作用速度不壹樣,給藥途徑也大不壹樣。
(5)是否重復用藥,同種藥物、含相同成分復方制劑聯用、同類藥物相同作用機制藥物合用。
(6)配伍禁忌及用藥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