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請單位食堂,以機關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等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的經營範圍和經營項目分類。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設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經營主體後加括號標註。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糖果類食品制售、自制飲料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的食品和其他類食品銷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並明確標示。對具有熱、冷、生、固、液等情形,難以明確分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最高等級進行分類。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需要調整食品經營項目類別。
第十壹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衛生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的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衛生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食品(二)有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與被加工食品直接接觸的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情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情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擺放位置、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公示方式。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